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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的动产买卖不破租赁交易是否受保护?

    一、登记的动产买卖不破租赁交易是否受保护?
      
      登记的动产买卖不破租赁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动产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因是:
      
      第一,动产的种类繁多,且价值普遍较低,通过市场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没有必要给予动产租赁权以特殊的保护。
      
      第二,对动产租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利于财产的流通,不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不符合物尽其用的财产利用原则。
      
      第三,租赁权的物权化应有一定的边界,否则不但有违租赁权物权化的初衷,而且会导致法律体系的紊乱,这一边界应通过其适用的客体体现出来,即租赁权物权化应是指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
      
      第四,从各国立法来看,立法例上都是对不动产实行租赁权物权化。
      
      二、租赁房屋合同的内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大家该知道动产交易过程根本就没办法和不动产交易相提并论,除了价格之外,租赁权本身也是有物权化的,因此,现实生活中如果是进行动产交易的话,一般来说同一件动产不可能同时存在着转让或出租这种做法,买卖不破租赁交易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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