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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残划分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残划分标准。
      
      A1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A4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一般首先会进行责任的划分,谁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中还会涉及到保险公司等,之后如果伤残情况非常严重的,可以到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果伤残程度能够评定伤残等级的,可以参照表格来确定自己为几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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