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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对于税务部门的体制改革是具有深远的意义的,现在已经有部分省市陆续的国税和地税合并以后的税务部门挂牌成立了,这样一来,人们会比较担心对于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肯定最近生活当中有很多的民众都是比较关注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产。(具体有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两种情况)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责令限期改正。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此项内容,不管现行税法有无规定,只要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今后纳税人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这也是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一个新的规定。
      
      另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还规定,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规定如下:纳税人可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但以上规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也就是说,部、委规章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提请审查。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
      
      1、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上述两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目前来看,国家对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并没有出台什么新的文件,也就是还是按照以前那样行政复议的范围肯定是不会变动的,但是管辖因为原来是按照应对国税地税的这样相应的级别来监督的,虽然国地税的合并,但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现在还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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