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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索赔条件和依据有哪些

    工期索赔条件和依据有哪些?
      
      在工程进行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工程实际进程受到干扰,不少承包人因为非自身因素引发的工程无法如期完成,而向相关业主提出工期索赔,顺延工期,那么工期索赔条件及具体依据有哪些,下面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
      
      工期索赔条件和依据有哪些?
      
      
      (一)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
      
      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主要有:
      
      (1)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规划;
      
      (2)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
      
      (3)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
      
      (4)施工日志、气象资料;
      
      (5)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
      
      (6)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
      
      (7)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等。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确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7.5.1项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给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以上就是编者收集的关于工期索赔条件及相关依据。特别要提醒您的是,要提出工期索赔时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工期进程要求、实际执行工程的气象情况及受干扰后的工程进程情况等,另外提出工期索赔,要确保发包人没有提供好合同里签订的要求,才能对其提出工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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