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应当这么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
·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可排除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所涉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
·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须符合合同特征性义务 1.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合同签订地并非是确认合同履行地的依据。 2.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认定合同履行地需要先确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争议标的是指双方发生纠纷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或特征性义务。所以,可能存在支付货...
·合同约定“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条款,只有两方签字是否成立与生效 虽然协议约定“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约定目的并非要求所有条款均需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结算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并生效,担保人未签字盖章只产生担保条款未成立的法律后果,不影响主合同条款的成立生效。债务人主张担保人未签章导致合同全部条...
·先行占有车位是否可排除后设立抵押权的强制执行? 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具有保障居住权益的属性,即便车位被抵押,亦可排除强制执行 1.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依法属于满足业主住宅需要的必要设施,属于商品房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车位使用权与业主居住权密切相关,具有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属性。对小区业主而言,一定数量的车位、车...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多笔债务,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时,债务清偿的顺序 1.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
·抵押合同签订即生效,因抵押人过错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之间成立抵押合同法律关系,虽然双方未就提供的担保物办理抵押登记,但担保物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双方均应受到该合同约束,若因抵押人过错未能办理抵押登记,那么抵押人应在其提供涉案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对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能否取得债权人享有的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保证人享有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包括对债务人财产的担保物权,包括典型的担保物权和非典型的担保物权。但担保债务的范围不能超过主债务的范围,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也应限定在主债务金额范围内其实际承担的责任。...
·保证期间的约定 债权人为确保债权能够受到强有力的担保,往往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内容,该内容属于无期限的保证,不适当地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应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合同是在民法典施行前(即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
·如何识别是否是定金? 定金具有从属性、要物性、象征性及惩罚性,定金基于定金合同产生,定金的成立指定金合同的成立。定金合同成立且生效的条件主要有: 一是意思表示明确且一致。一方面,定金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即需要有“要约-承诺”的过程,另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明示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
·仲裁的程序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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