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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办理社会保险,补交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而引发的争议,以及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后向用人单位追偿已缴纳费用而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纳入民事诉讼审理范围,相关争议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的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补交,劳动者不享有直接请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社会保险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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