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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轻伤标准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我们知道,在发生伤害事件后,受伤人员一般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伤害鉴定,已确定相关等级。因为相关文件较少用到,很多人对于法医的鉴定标准不是很清楚。那么,法医鉴定轻伤标准的详细内容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 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 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 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 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 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 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 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 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 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 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 缺失半个指节;
      
      (三) 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 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 2节趾骨骨折;
      
      (二) 缺失1个趾节;
      
      (三)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产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 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 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 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法医鉴定轻伤标准主要分为头颈部损伤等四部分,但还有其他近同于轻伤的伤情。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咨询伤残鉴定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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