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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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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避免在特定情形下受害人因举证不能而使权利得不到救济。在审理委托理财案件中,在归责原则方面,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一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主体,因为受托人和监管人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故举证责任倒置的主体应当是:委托理财合同或者委托监管合同中的受托人、监管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
      
     二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因为过错推定原则主要是针对过错的认定问题,且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故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应当包括过错和因果关系两个事实要件。
      
     三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受托人应当对其进行资产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委托资产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泵承担举证责任。监管人应当对其在监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委托资产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王克曼,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违约方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为要求解除合同的是否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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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合同违约赔偿是否包括未来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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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违约金调整的启动模式上,通常存在法院依职权调整和依当事人申请调整两种立法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约定法
      约定法是当事人直接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方法,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则应当根据当事人所约定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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