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报告财产令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布了《报告财产令》样式。笔者认为此样式与立法机关在执行程序中增加《财产报告制度》立法原意有矛盾,且不便于实际操作,应予改进或完善。
    一、相关法律条文链接及最高法院执行局下发的《报告财产令》样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3、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样式及说明



  

                     XXXXXX人民法院



  

                       报 告 财 产 令



  

                   (XXXX)X执字第X号



  

XXX(写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本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执行的……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XX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说明:报告财产令可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给被执行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样式的不足



  

    1、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尽量节省司法资源,因此,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往往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一并送达,最高院也看到了这一点,在样式说明中也明确了“报告财产令可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给被执行人”,而如果按照此样式表述:“本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执行的……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报告财产令》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给被执行人的话,那不是在《报告财产令》当中预先就肯定了被执行人不能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了吗?



  

    2、《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而样式中没有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范围,但作为补救措施,把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范围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的形式表现出来,笔者认为这样做不符合立法原意,如果按照解释规定在报告财产令中写明了报告财产的范围,再送达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也就没有任何必要了,至于被执行人采取表格形式或者其他什么形式向法院报告,那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事情,只要依法就行。



  

    3、样式将被执行人在财产状况发生变动时,向执行法院补充报告的期间限定为五日,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十天期间有冲突,属于明显违法。



  

    二、改进建议



  

    1、将“本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执行的……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修改为“本院于XXXX年X月X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一案,本院于XXX年XX月XX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你在X日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你(单位)不能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依据“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报告财产令》当中将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范围明确为“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以及其他应报告的财产。”



  

    3、根据“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将样式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中的“五”日,改为“十”日。



  

  附:改进后的XXX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样式



  

                      XXXXXX人民法院



  

                         报 告 财 产 令



  

                                             (XXXX)X执字第X号



  

XXX(写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本院于XX年XX月XX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XXX与你(单位)XXX一案,本院于XX年XX月XX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你在X日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你(单位)不能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本院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X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XXXX年X月X日



  

                                                       (院印)



  

说明:



  

1、报告财产令可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给被执行人。



  

2、执行通知书的期限小于《报告财产令》的期限。



  

 


·有什么情况会监外执行?
      有什么情况会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强制执行所需材料有哪些?
      强制执行所需材料有哪些? 1.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案件主办人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 4.有的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填写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状况情况...


·申请执行是否算诉讼时效中断?
      申请执行是否算诉讼时效中断申请执行期间适用时效制度后,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能否中断时效,就成为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目前法律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主要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九十五条,该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先抵后售时的执行问题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利用项目进行融资的情况并不鲜见,其中常见的方式有土地抵押融资和在建工程抵押融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工程竣工后自动转化为建筑物抵押权。在以上抵押未解除的情况下,如果抵押范围的房...


·哪些人可以做遗嘱执行人
      哪些人可以做遗嘱执行人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若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只有该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时,才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


·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死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列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8 条规定,被执行人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权利人申请执行时义务人已死亡,权利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中直接将义务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义务人死亡而取得遗产...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依据2018年2月6日颁布的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是六个月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如下:1、第一百五十三条,申请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中的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综合考量相关法律、法规等对有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规定,在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工程建设资金充足的前提下依法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为交付特定资料,但未明确该资料具体包含的内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交付的具体内容产生争议,应如何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8 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 11 条规定: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


·报告财产令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


·行政强制执行和催告是什么意思?
      行政强制执行和催告是什么意思?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程序是指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时,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之前以法律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发出通知,督促其自觉履行行政决定,并催告如在一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行政决定,将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而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程序包含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