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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公证?

    以下这些情况需要公证:  

      ①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  

      ②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  

      ③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  

      ④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  

      ⑤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⑥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  

      ⑦保管遗嘱、保管文件。  

      ⑧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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