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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对拆迁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方案有:
1、作为承租人,既可以和房主解除租赁关系,也可以要求房主在房屋拆迁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拆迁人就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承租人承租,只是必须与被拆迁人即原房主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对拆迁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项目一般有:
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该项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若无约定的,则“当房屋由房屋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如工商登记内容在诉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 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 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主张权利的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规范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二、工作程序: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
强制拆迁往往会导致野蛮手段,野蛮拆迁往往诉诸暴力,因此强制拆迁可能会带来暴力拆迁,因而触犯《刑法》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275条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3条规定:“一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若拆迁工作人员不遵守国家的法律,采取野蛮的手段对拆迁房屋、拆迁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损毁,对被拆迁人或者房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范本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职务:邮编:电话:
委托代理人: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职务:邮编:电话: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职务:邮编:电话:
委托代理人: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职务:邮编:电话:
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丙方):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职务:邮编:电话:
委托代理人:
单位名称:电话:法定代表人:
职务
镇(街道)要制定对农宅估价的实施细则和原则上按成本价确定的安置商品房的价格及楼层差价。对拟置换农宅的面积、质量进行价值评估,镇政府(街道办)给予相等面积(或按家庭人数折算)的商品房,交换的成套商品房价格小于或大于农宅评估价格的,进行差额结算。
对要求货币补偿的农户,在对其原农村住宅进行价值评估后,确定应得的安置商品房补偿面积。货币补偿总额为应得安置商品房面积的市场折算价扣除政府定销价后的差额,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偿金。但选择该类补偿形式的农户其前提条件是已有其他住房,或只要求获取安置商品房中的一部分,从而申请
1、补偿范围窄、标准低。拆迁补偿价与市场价格相去甚远,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设定不科学、功能性补偿缺失。
2、拆迁政策不够透明。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政府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不明确,有的补偿政策出台较晚,宣传不够,有暗箱操作之嫌。个别地方存在层层克扣补偿金的现象。
3、信访渠道不畅。有的负责拆迁工作的人员工作不到位,对群众的问询漠不关心,在接待群众时态度生硬,方法简单,遇事互相推诿,拆迁住户正常申诉的渠道不畅。
4、不能拿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对于持续上访的拆迁户领回后,拿不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使其长期不断上访。
5、征地拆迁法律制度缺失;现行征地拆迁法律制度存在着许多法律空白和漏洞。主要表现为对为公共利益的征地前提条件规定过于原则,对征地补偿的程序性规范没有执行到位,导致行政
市场比较法是最具说服力并易于当事人接受的方法,因为这种评估方法最能直接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同类房屋的交易实例可供比照。贵阳市规定,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所选定的参照物实例,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相同或相近,参照实例的成交时间不超过估价时点12个月,选取的参照实例须在3个以上,参照实例的综合修正系数不超过30%。但是由于市场比较法需要交易实例作比照物,实践中公用设施、公益事业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