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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迁律师


  • ·申请强制拆迁,应该提供哪些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土地房屋被强制拆迁如何确定财产损失?
        政府或者下属部门根据政府决定实施强制拆迁,其法律后果由谁承担?如实施强制拆迁的行为本身违法,应以谁为被告,法律责任如何分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1、由强制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的案件中,被拆迁人往往是既针对政府的责成强制拆迁行为,又针对实施机关的强制拆除和搬迁行为。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以市县政府作被告进行全面审查,有的以实施机关为被告进行全面审查,还有的分别以市县政府和实施机关为被告,分别立案、分别审查。我们认为,上述做法均有一定的合理性,由于政府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实际上隶属于同一财政,且责成本质上是一种内部的行政命令,不论何种方式,只要进行全面的司法审查,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均不会带来大的不利影响。但从法理上来分析,从谁行为、谁负责的归责原则看,市县政府的决定强制拆迁的行为和下属职能部门的实施强制拆迁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同的行政行为,应分别立案、合并审理为宜。在诉政府责成行为的案件中,被告为作出


  • ·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先行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

      一、先行拆迁种类:

      1、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先行拆迁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拆迁人提出先行拆迁申请,必须是因被拆迁人拒不搬迁将要或已经严重影响施工工期,给拆迁人赞成直接经济损失。

      2、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条件。提出申请先行拆迁的拆迁人已给被拆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要点
        一.注意房屋拆迁的必经程序:

      房屋拆迁是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等,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对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对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拆迁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审核后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被拆迁人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单位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宣告拆迁决定、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有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

  • ·拆迁许可证的程序规定
        一.颁发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法律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开发企业颁发拆迁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颁发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举行听证。《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听证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


  • ·颁发拆迁许可证的主体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实施拆迁许可的主体是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很多拆迁管理部门属于事业单位。

    作为事业单位的拆迁管理部门具有双重职能:经营职能和管理职能,这两种职能常常交织在一起而被滥用。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就能批准成立,而设立新的行政机构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基于目前机构改革、人员压缩等原因,一般不会批准设立新的行政机关。因此,相对而言地方政府建立拆迁中心、拆迁办等事业单位是较容易的事。

    拆迁管理部门拥有颁发拆迁许可证、补偿裁决等公共权力,作为事业单位的拆迁管理部门在拥有这个公权力同时,可能运用这种公共权力经营、谋私利。目前,事业单位性质的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仍是一普遍问题,国家人事部、建设部也在积极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只能尽力的要求或提起诉讼要求拆迁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对于拆迁补偿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


  • ·拆迁评估的完善
        一、尽量使评估价接近公开市场价。

      房屋征收应当采用“赎买”政策,由政府出资购买被征收房屋,之后拆迁房屋、腾出土地,故应按公开市场价补偿;《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11条亦明确规定:“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公开市场价要素包括:卖出和买入完全出于自愿;具有适当磋商期,而不是急于出售或购买;卖买双方可选择最合适价款交易。但落实公开市场价几乎不可能:房屋征收并非处于被征收人自愿,公共利益面前无法对抗;征收命令和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期限交出房屋,不能讨价还价;被征收人不可能控制安置补偿标准和评估程序,无法选择最合适出售价。如此特殊的交易条件和交易过程,再加以现行评估模式和评估方法存在诸多缺陷,很难形成公开市场和市场价格,故应当大力改革评估制度,尽量使评估价接近公开市场价,切实保障被征收人不因征收而降低先前生存条件。

      二、评估模式应当市场化。

      现行房屋

  • ·违法建筑需要拆迁评估吗?
        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长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区位主要考虑交通、配套设施、人文环境所占用土地的面积等因素,用途主要考虑是住宅用房、营业用房还是工业用房,建筑面积主要考虑主建筑和附属建筑。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主要从被拆迁房屋的自然性进行判断,不考虑是否违章建筑,因为判断是否违章建筑有许多复杂的因素,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是否违章建筑只能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认定。



  • ·房屋拆迁裁决的四个步骤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双方在拆迁期限内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均可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即裁决机关)提出裁决申请。根据市房地局去年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房屋拆迁裁决主要有申请、审理、文书送达、执行四个步骤。
          (一)申请。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日内补齐。
        
          (二)审理。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


  • ·房屋拆迁是否需要听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 ·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城市房屋拆迁的主要程序包括:

      1、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2、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3、设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如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出的,由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

  • ·拆迁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首先,拆迁公告的实施主体是拆迁管理部门,它是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为。《条例》第八条规定,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发布拆迁公告告知被拆迁人。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的职责行为。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拆迁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 拆迁管理部门是行政机关。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拆迁工作职责中实施的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所以拆迁公告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职权或职责行为。因此,它是一种行政行为。 第二,拆迁公告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指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拆迁公告的内容其实就是拆迁许可证的内容。拆迁公告与拆迁许可证在对外公示中其实就是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拆迁关系人正是通过了解拆迁公告的内容这样一种形式来了解拆迁许可证的基本内容,了解自己作为拆迁关系人的来历、权利与义务


  • ·什么时候可以实行强制拆迁?
        (1)是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7个方面要件。
    (2)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3)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5)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


  •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被告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该举证证明自己所作的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具体指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如果被告不能提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来证明该行为的正确和合法,则被诉行政机关可能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


  •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的合并受理
        由于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是一种复合的行政行为,如果拆迁许可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拆迁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只受理对拆迁许可行为的起诉。如果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拆迁许可行政行为的某一个前置行政程序同时提起诉讼的,应当另行起诉,因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同,且适用的行政程序和法律、法规、规章也不一样,所以无法合并受理。如果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仅对拆迁强制措施或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分别受理,而不宜合并受理,因为作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目的不同,而适用的行政程序有差异,行政诉讼审查应当分别进行。所以也应分别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合并受理,全面审查,在审查拆迁许可行政行为时,发现前置行政程序违法,应当将作出前置行政程序的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一并审查;另一种意见,仅对受理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


  • ·拆迁补偿中的“重置价”
        拆迁补偿中的“重置价”也称重置价格,是指按上一年重新建造与应计算重置价的房屋相同结构、相同建筑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所需要的价格。也有的将重置价称为房屋的单方工程造价。重置价的计算方法就其本质来说,属于房地产评估方法中的成本法,但重置价实际上还不是成本价,只是成本价的主要组成部分。


  • ·拆迁评估报告的要求
        首先,评估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其次,委托评估的人必须与评估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再次,评估机构必须收集审查证据材料,进行实地勘察,采用市场比较法等方法作出评估报告;最后,评估报告的形式必须合法,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


  • ·拆迁范围确定后的禁止规定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拆迁的实施流程
        拆迁实施阶段分以下几种情况: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人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走,将房屋腾空。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后,有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一方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3)因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一方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了裁决申请,作出裁决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认可裁决的内容,那么,可按裁决的规定内容自动履行相关的义务。 (4)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一方或双方不服,可在60日内向拆迁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作出后,如果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房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及形式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   
        拆迁人进行拆迁时,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在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如下:   
         1.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   城市房屋拆迁首先应当获得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迁人按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同时,由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   
         2.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   拆迁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录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及其房产状况,对被拆迁人进行逐


  • ·房屋拆迁中,承租人享有哪些权利?
        (1)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有权利要求出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
    (2)在拆迁人与产权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有关拆迁协议无效;
    (3)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出租人、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协议;
    (4)对经协商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事宜,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对拆迁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7)对拆迁人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拆迁的,承租人有权利要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8)对强制拆迁的决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9)其他承租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 ·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中确定的原房屋继承人能否以原房屋被拆迁后所得补偿房屋或补偿款为原房屋的变更物主张继承?
        遗嘱人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对遗嘱人而言,该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由于遗嘱人并未明确表示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处分方式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故不能将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作为遗嘱中标的物的变更。


  • ·拆迁当事人何时可以申请裁决?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期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 ·强制拆迁前需完成的法定事项
        实施强制拆迁,有些法定的事项应当提前完成。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公告一般都规定了签订协议、搬迁等事项。拆迁人应按时找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出现矛盾,应及时协商解决。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做出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查明情况,进行调解,并形成笔录,由双方签字。调解不成的,应就双方争议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做出裁决,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三是对被拆迁户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周转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此外,对按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的遗留问题,需要进行强制拆

  • ·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所谓的强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依法强行拆迁房屋的行为。

      强迁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目前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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