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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执行。
债权人依据生效的执行依据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最为常见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对某一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不能导致其他期债权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申请执行人需依此申请。另外,依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25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在另案中主张抵销、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以及其他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
(2)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两年。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依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27条的规定,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本规范第24条规定的“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上述债务人的承诺或行为,通常发生在债权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还未申请强制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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