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姻是否可以撤销?哪些情形是可撤销婚姻的判决?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婚姻关系,关乎着一个家庭的未来走向。但是有一些婚姻关系的结婚却不一定是当事人的意愿,那么这样的婚姻可以判决撤销吗?可撤销的婚姻判决有哪些?下面我们为您解答。
  
  一、哪些情况属于可判决撤销的婚姻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
  
  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其中,对该条中的“胁迫”一词,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释中,将“胁迫”定义为: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根 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同时,权利人应当注意的是:该时间期限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有关规定。
  
  婚姻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这方面的规定与无效婚姻发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 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 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婚姻的成立要件
  
  所谓婚姻成立的要件是指作为有效婚姻必须具备的条件,否则婚姻便会因为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或者可撤销。
  
  (一)实质要件
  
  1、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2、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
  
  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的不得低于22周岁、女的不得低于20周岁。
  
  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5、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
  
  6、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二)形式要件——登记
  
  1、登记的效力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成立的时间是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之时。
  
  2、未登记的效力——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
  
  (1)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的要件有:
  
  1、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2、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与非法同居关系。
  
  3、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已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4、 必须是在1994年2月1 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
  
  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 ,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 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 ,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3、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3)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1、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2、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婚姻关系的成立是双方志愿的情况下,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下成立的。当出现胁迫结婚或其他原因结婚的,这样的婚姻无效或者时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您结婚一定要是在双志愿的情况下,结婚不要出现上述可撤销或无效婚姻的情形。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婚姻的知识,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可以致电.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哪几种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哪几种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哪几种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


·现在离婚礼金钱能要回来吗
      现在离婚礼金钱能要回来吗 一、现在离婚礼金钱能要回来吗?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要求退回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国家赔偿检察机关规定的国家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国家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


·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个是当当事人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他们不允许结婚。 血亲其中一方面是关于直系亲属的,直系亲属就是与当事人有直接血缘关系或者是婚姻关系的人,如父母,祖父母等等。 另一方面就是旁系亲属,而旁系亲属则...


·怀孕期间的妇女能被判死刑吗
      怀孕期间的妇女能被判死刑吗要是女性在羁押时怀孕的话,按照我国现行的规定是不能适用死刑的。《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在羁押期间已...


·遭遇到家庭暴力能起诉离婚吗
      遭遇到家庭暴力能起诉离婚吗 婚姻关系中,常见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是由男方向女方施加的,而女方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也就会选择离婚。那女方在遭遇到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离婚呢?在离婚的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应的家暴证据,这种时候又该如何收集证据?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二婚夫妻如何处理财产问题?
      一、二婚夫妻如何处理财产问题?一再婚夫妻财产分配原则:1、《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五项,其中第一项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


·一、婚前财产婚后身故如何分配?
      一、婚前财产婚后身故如何分配?按照遗产继承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分配,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人分配。《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


·我国关于彩礼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我国关于彩礼的规定内容是什么在中国的很多地方都有结婚时男方给女方彩礼的风俗传统,这种赠送彩礼是一种婚姻附属条件的赠送,也是受到我国法律的解释调整的。我国的法律规定如下:第一、结婚时男方给的彩礼在结婚之后应该属于哪一方或者属于谁?就平时赠送的情况,彩礼一般是由男方赠送给女方,也就是...


·离婚可以不出抚养费的情况有哪些?
      离婚可以不出抚养费的情况有哪些?离婚之后只要有孩子的一般都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但是也不排除有些特殊情况可以不出抚养费。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


·一、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一、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表现为双方均有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利,在离婚时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因为女方在实际生活中收入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财产。当然权利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