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姻是否可以撤销?哪些情形是可撤销婚姻的判决?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婚姻关系,关乎着一个家庭的未来走向。但是有一些婚姻关系的结婚却不一定是当事人的意愿,那么这样的婚姻可以判决撤销吗?可撤销的婚姻判决有哪些?下面我们为您解答。
  
  一、哪些情况属于可判决撤销的婚姻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
  
  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其中,对该条中的“胁迫”一词,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释中,将“胁迫”定义为: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根 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同时,权利人应当注意的是:该时间期限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有关规定。
  
  婚姻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这方面的规定与无效婚姻发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 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 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婚姻的成立要件
  
  所谓婚姻成立的要件是指作为有效婚姻必须具备的条件,否则婚姻便会因为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或者可撤销。
  
  (一)实质要件
  
  1、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2、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
  
  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的不得低于22周岁、女的不得低于20周岁。
  
  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5、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
  
  6、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二)形式要件——登记
  
  1、登记的效力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成立的时间是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之时。
  
  2、未登记的效力——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
  
  (1)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的要件有:
  
  1、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2、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与非法同居关系。
  
  3、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已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4、 必须是在1994年2月1 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
  
  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 ,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 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 ,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3、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3)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1、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2、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婚姻关系的成立是双方志愿的情况下,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下成立的。当出现胁迫结婚或其他原因结婚的,这样的婚姻无效或者时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您结婚一定要是在双志愿的情况下,结婚不要出现上述可撤销或无效婚姻的情形。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婚姻的知识,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可以致电.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怎么做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怎么做 (1)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夫妻死亡一方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


·涉外民事诉讼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而抚养子女也是父母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离婚的情况并不在少数,但无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会消失的,在离婚之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付给子女抚养费。那涉外民事诉讼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南阳农村离婚抚养费是多少?
      一、南阳农村离婚抚养费是多少?南阳农村离婚抚养费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一、起诉离婚财产分割证据有哪些?
      一、起诉离婚财产分割证据有哪些?当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对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原告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应当积极收集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比如,夫妻共有的:公司股东出资证据;公司相关财务报表;存折的开户行、账号;炒股账号;房屋所有权证;其它夫妻共有财产的发票...


·社会抚养费由哪个部门进行征收
      计划生育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的国策,而父母在政策之外生育了子女的话,那么此时就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相信很多人都清楚这点,但却不知道社会抚养费由哪个部门进行征收。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解答。 一、社会抚养费由哪个部门进行征收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


·每个公民都有结婚的自由
      每个公民都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但是在离婚时,即使是协议离婚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协议离婚要想成功,双方必须都有离婚的意愿,而且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对子女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离婚才能有效。 新婚姻法有关协议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是双方当...


·协议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有哪些方式?
      协议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有哪些方式? 一、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需要公证吗? 若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双方可以签订一个变更协议,表明变更的事实就行了,双方签字就有效了,变更抚养权协议不需要公证。 但公证可以让变更抚养权协议更有法律效力,双方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变...


·婚姻一方有精神病能否离婚?
      婚姻一方有精神病能否离婚?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中明确了几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离婚,具体情况如下。1、婚前隐...


·两个孩子离婚探视权的时间怎么规定的?
      两个孩子离婚探视权的时间怎么规定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


·因分居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好而导致分居的,分期时间持续为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如果因分居两年以上而导致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中将会有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各自获得的财产,那么因分居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 一、因分居...


·刑事诉讼法专家辅助人享有哪些权利?
      物证、书证等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类型,针对模糊不清的书证,法院会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判断书证的真伪和证据效力。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提出相关意见。那么,刑事诉讼法专家辅助人享有哪些权利?下面我们给您做个介绍。 一、刑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