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绑架罪加重情节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刑法》中规定的很多犯罪其实都是有加重情节的,如果满足了加重情节的规定,那么对行为人的处罚就会相应的加重。当然,不同犯罪的加重情节不同,那么绑架罪加重情节具体是什么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绑架罪加重情节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因为绑架人获得了赎金后杀害了被绑架人,属于加重情节,影响极恶劣。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自首等)的前提下,主谋肯定可以判死刑的,两个帮手积极实施杀人行为的话,应该也可以判处死刑的。综上, 我国刑法第239条将绑架罪加重情节规定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二、绑架罪加重情节的相关释疑
  我国刑法第239条将绑架罪加重情节规定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笔者认为将适用死刑的条件仅限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况,容易造成轻纵罪犯,不利于打击犯罪。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绑架案件,虽未造成被绑架人死亡,但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如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被害人伤残的,有些行为人为要挟被绑架人亲属或使其无法逃跑,采用割耳、断足、挖眼等极为残忍的手段致其伤残,若依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处刑,最高刑为死刑,但根据刑法对绑架罪的规定,对绑架过程中的故意伤害行为,定绑架一罪,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在绑架过程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很明显违背罪行相适应原则。另外“杀害”一词不是法律用语,在此仅指直接故意?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兼而有之?含义模糊,容易引起歧解。综合本罪特点以及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对绑架罪的加重构成可作以下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死刑:(一)绑架集团的首要分子;(二)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伤残的;(三)绑架多人、多次或勒索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的。其中第二种情形,除致被绑架人死伤外,还应包括为排除反抗杀伤其监护人、保护人的情况,但在绑架过程中行为人出于其他动机杀伤其监护人、保护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通过上文的分析介绍,我们清楚的知道关于绑架罪加重情节,法律中规定的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此时对犯罪分子是直接判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如何请贪污罪律师,刑事律师怎样收费
      你知道实践中该如何请贪污罪律师吗?行为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最好是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来帮助进行辩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利益。那针对贪污罪来讲,具体该如何请律师呢?我们为您解答。 一、如何请贪污罪律师 律师费的高低,是选择律师的一个考量因素,但不应该是决定因素。...


·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有什么不同?
      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有什么不同?(1)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强迫卖淫罪除侵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2)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的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


·醉酒驾驶找关系可以不拘留吗?
      醉酒驾驶找关系可以不拘留吗? 一、醉酒驾驶找关系可以不拘留吗? 醉酒驾驶找关系也是没有用的,同样需要拘留; 醉酒驾驶要拘留的,属于违规行为,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要被处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疑似患者拒绝强制隔离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患者和疑似患者拒绝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未成年人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法律中对盗窃罪的主体规定,其中只要是已满16周岁的人,同时具有了刑事责任能力的话,就能构成盗窃罪。也就是说现实中有部分未成年人也是可以构成此罪的,但我国一向对未成年人都是宽大处理的,那通常对未成年人犯盗窃罪是如何处罚的呢?我们带来未成年人盗窃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刑事赔偿案件中止办理的情况有哪些?
      一、刑事赔偿案件中止办理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刑事案件中,根据能够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具体分为了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其中自诉案件一般是由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自诉案件也有一定的范围限制。那么您知道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吗?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一、怎样提起刑事自诉 提...


·贩毒的没有多少判死刑的吗?
      贩毒的没有多少判死刑的吗? 一、贩毒的没有多少判死刑的吗?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


·在法院审判阶段又犯新罪如何处理?
      一、在法院审判阶段又犯新罪如何处理? 如果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的,可撤销取保候审并予以收押,再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进行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


·犯罪后坦白的处理是怎么样的?
      犯罪后坦白的处理是怎么样的?犯罪后坦白的处理是按照原来的所判刑罚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


·组织赌博判刑多长时间?
      一、组织赌博判刑多长时间赌博行为按情节轻重分两种:一种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行为,相对来说是轻的,是违法行为,一般会被处予15天以下行政拘留或罚款,严重点的会处劳动教养;另一种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