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办理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有:(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逃避刑罚的执行。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了防止各种医院都出具证明文件,造成执行中的混乱,使执行机关难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认定为严重疾病等。(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在执行场所执行刑罚,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者照顾好婴儿。(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主要考虑到有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虽然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规定,但由于其年老体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适宜继续执行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法院进行强制执行需要六个月的时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委托执行的案件...


·探视权强制执行有用吗?
      探视权强制执行有用吗?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所以探望权是可以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司法实践部门在探望权立法时也有不同意...


·一、重庆醉驾监外执行都?
      一、重庆醉驾监外执行都有哪些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


·一、醉驾如何申请监外执行?
      一、醉驾如何申请监外执行?行为人如果符合生活不能自理,有严重疾病需要就医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


·限期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吗?
      限期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而我们依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其实质就是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是对违法当事人采取惩罚性制...


·法院对隐名股东的股权能否执行?
      法院对隐名股东的股权能否执行?法院对隐名股东的股权能否处理就要看案件的情况;是否是公司股东,应当以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为依据,股东名册上没有登记的,无论其是否真正出资,在经过股权确认之前,在法律上都不能认定其是股东,更不能执行其法律上不认可的股份。但如果有证据证明隐名股东是其公司...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什么条件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什么条件 一、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什么条件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


·批捕后一般在哪里执行?
      一、批捕后一般在哪里执行?批捕后一般都是在公安机关执行的,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执行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进行。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宣布对其依法逮捕。然后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逮...


·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被执行?
      《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建法函〔2012〕102号 ) 一、对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予以办理。 二、对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


·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交付的具体内容产生争议,应如何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8 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 11 条规定: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


·申请强制执行流程
      强制执行是指为了保证法院的判决、裁定等内容能够实现,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我国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义务当事人履行其应该承担的义务的行为。在法院对案件下达判决书后,被告人并没有进行上诉,但同时也不履行判决义务或者下落不明的,原告可以向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