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股票诈骗罪既遂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股票诈骗罪既遂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股票诈骗罪是非法获得他人的个人财产,也是对他人进行诈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很有可能导致受害者倾家荡产,并且会产生非常恶劣的社会后果影响,所以针对于这种行为,我国是严厉进行杜绝的,并且正在加大处罚和追查力度,防范这类案件发生。
  
  


·聚众斗殴罪律师辩护点是什么?
      一、聚众斗殴罪律师辩护点是什么?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1)刑法不认为犯罪的。 (2)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3)刑...


·盗窃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
      一、盗窃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若是民事主体在盗窃时还实施了持刀抢劫等的违法行为时就会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应当遵守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实行合并处罚。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一般情况下刑事二审会加重吗?
      一、刑事二审会加重吗?二审法院是否会加重被告人刑罚要区别情形对待。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


·新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新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我国原有的法律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为七种,但因为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可分为以下八个种类: 一、物证 (1)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 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 审查物证采取...


·盗窃罪相关法条是什么?
      我们国家对于盗窃罪方面的规定是非常的严格的,对于盗窃的价值和性质都有着相应的处罚政策。盗窃罪是非常令人讨厌的,对于盗窃的行为我们从古时候就感觉这是道德上的不完善,所以说盗窃是非常严重的。那么盗窃罪相关法条是什么?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证据?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证据有哪些 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证据有哪些 1.是否明知应予执行的是生效判决、裁定; 2.是否明知具有执行能力; 3.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经过、后果等。 (二)证人证言 证实内容同上。 (三)物证、...


·刑事诉讼法关于哺乳期犯罪的规定有哪些?
      公民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但有时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身份较为特殊,诸如患有疾病,或者怀有身孕,再者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处于哺乳期,此时,处于某种目的会对这部分人采取特别措施,你是否知道刑事诉讼法关于哺乳期犯罪的规定有哪些? 一、我国刑事法中的孕妇,哺乳期妇女 (一)...


·浙江省关于减刑假释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哪些?
      在当今这个社会,违法犯罪行为是不被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行为,这也就意味着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进行处罚,这样才能约束您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同时,我国法律对于一些具体的特殊情况,会依法作出假释或者减刑的决定,比如说浙江省关于减刑假释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


·山东省抢夺罪入罪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抢夺罪入罪标准是什么 一、山东省抢夺罪入罪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司法机关颁布《关于确定抢夺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上述数额适用于2013年11月18日《解释...


·对重刑犯能监外执行吗?
      重刑犯能监外执行吗?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


·非法集资罪中的行为包括哪些
      在生活中,有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长时间不在家乡的人,忽然穿的西装革履回来了,并慌称自己正在筹备一个大项目,需要向乡亲们筹集资金,项目成功后会返还返还具额利润,实际上,这就有可能会构成非法集资罪。那么,非法集资罪中的行为包括哪些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非法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