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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回复函到哪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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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回复函到哪里查询?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回复可以到检察机关查询了解,人民检察院统一建立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录入行贿犯罪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应当依法、客观、及时、便利。单位、个人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当正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人民检察院不参与、不干预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人民检察院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存储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十条 行贿犯罪等信息一经录入不得修改、删除。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法院对贿赂犯罪案件改判的;
  
  (二)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的。
  
  第三章 查询受理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查询。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申请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三条 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个人对本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个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四条 涉及国(境)外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明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受委托进行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受委托方的相关证明、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事由正当的查询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无正当事由的查询申请,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国家专门出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来对行贿犯罪档案的具体查询情况进行了认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一般还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可以办理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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