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连带责任就是谁有钱执行谁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是的。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的执行方式:(1) 同时式执行。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两种方法,一是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行财产,完成法律文书的指令。二是按份合并执行法,即按照法律文书指令的给付内容先分到各被执行人头上,然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相加来完成执行指令。此种方式适合各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2) 选择式执行。即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该方式执行效果明显,执行周期短,实践中较为常见。(3) 转换式执行。即根据具体案件灵活采取前两种方式并据案情随时转换执行方式。《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行政强制执行执行费收取向谁主张?
      行政强制执行执行费收取向谁主张? 一、行政强制执行执行费收取向谁主张? 由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如果经法院调查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或者查到被执...


·强制戒毒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强制戒毒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


·一、法院执行后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一、法院执行后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怎样的?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


·有哪些情况适用监外执行
      有哪些情况适用监外执行 一、哪些情况适用监外执行 1.患有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的费用是多少
       每天好好的生活,拥有一个美好的生活是每一个人理想,但是有时生活就是那么不如愿,总会出现点问题,例如民事诉讼,这个时候就又不得自己了,那么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的费用是多少?这个就需要我们去学习了解了,只有了解过后,遇到这种事情才能有心理准备。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的费用是多少 一、申...


·法院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2014 )执他字第 22 号〕明确: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不批准逮捕公安局发文之后也由公安局进行执行吗?
      一、不批准逮捕公安局发文之后也由公安局进行执行吗? 不批准逮捕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


·一、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执行程序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执行程序吗?买卖不破租赁适用于执行程序,但是要有明确的条件。一般认为,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至少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租赁合同有效、所有权的变动发生在租赁期间内及承租人愿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近年来,在执行过程中,租赁关系成为很多被执行人用以逃避涉案财物处理的...


·对于律师执行遗嘱可以吗?
      对于律师执行遗嘱可以吗? 一、对于律师执行遗嘱可以吗? 可以由律师执行遗嘱的。 遗嘱执行人可以指定律师,只要是立遗嘱人同意的就可以。遗嘱执行人是指有权按照立继承人的意志执行遗嘱的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是法定继承人时,则该继...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费用承担方是谁?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费用承担方是谁?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民或法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费的征收原则是:在一定数额下按件征收...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前需要通知当事人吗?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前需要通知当事人吗? 一、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前需要通知当事人吗? 需要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