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条件包括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条件包括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一)客体要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凡层含义:
  
  1、必须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所谓非法,不仅指违反操作规定,而且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包括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和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既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的单位和个人为之,也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为之,具体而言包括:
  
  (1)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2)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其他人员的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3)违反有关血液采集的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
  
  (4)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5)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6)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7)未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8)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9)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器材及不合格血液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0)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11)其他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是相对于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和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的质量而言的。血液、血液制品质量的好坏,集中表现在有效性和安全性两方面,这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和纯度而定的。有效性是发挥治疗效果的基本条件,安全性是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而又减少损伤和不良影响的必要条件。
  
  2、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则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也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所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因而对于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所从事的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综合上面所说的 ,供应血液制品是必须要得到国家的批准才可以实施的,如果是属于非法的行为那么就算是违反了国家的规定,但如果要对当事人进行判决,就要看构成的条件是否与法律相符合,只要这四种要件齐全,那么才能依法的处理。
  
  
  


·盗窃罪三次最轻判多久
      应结合三次盗窃的间隔时间和盗窃数额具体分析。1、构成盗窃犯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数额每增加三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贩毒死刑戴罪立功会进行怎样的处罚
      贩毒死刑戴罪立功会进行怎样的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其量刑标准: 1、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标准为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 一...


·强奸犯罪如何量刑处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是已满14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能构成强奸罪,当然单位是不能构成强奸罪的,而妇女也不能作为强奸罪的实行犯。说了这么多,您知道我国对强奸犯罪如何量刑处罚吗?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强奸犯罪如何量刑处罚 1、犯该罪的,处3年以...


·刑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种罪行,是十分令人厌恶的,这会使我们的个人信息泄漏到不法分子的手中,可能引起的后果也是无法预测的。最新的《刑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也是有不少的改动的。我们在进行审判这类案件的时候,是需要按照最新的《刑法》中的标准进行审判的。 一、《刑法》非法获取公...


·盗窃电力犯罪未遂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盗窃电力犯罪未遂的认定条件是什么?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


·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一般的诈骗行为而言,要想认定构成诈骗罪,则此时必须要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或者符合一定的情节才行。在《刑法》中只是对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关于数额方面的规定则是在司法解释当中。那现在在我国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什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什...


·集资诈骗构成要件有哪些 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
      对于集资诈骗的行为,如果要认定构成犯罪的话,则要求此时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而此时对于自然人实施集资诈骗的行为与单位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的立案标准规定不同。另外也需要实际判断是否满足规定的构成要件内容,那到底集资诈骗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集资诈...


·非法拘禁罪的判刑程序
      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有人因为债务或者感情等纠纷私自对人拘禁,当然这种限制别人人身自由的方式是犯罪的。法律也有相关规定,那么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判刑程序是怎么样的呢?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阅读了解。 一、非法拘禁罪判刑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涉嫌成立贩毒罪可以缓刑吗
      贩毒罪可以缓刑吗贩毒罪是否缓刑要看其犯罪的情节。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


·判决执行之前羁押的刑期折抵标准是什么?
      判决执行之前羁押的刑期折抵标准是什么? 一、判决执行之前羁押的刑期折抵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


·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等)。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的,不能判处死刑,且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若是是孕妇的,不能判处死刑;若是精神病发作时犯罪的,是不受刑事处罚的等。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坦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