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确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索赔期和质保期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如何确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索赔期和质保期 一、如何确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索赔期和质保期
   1、依据条约来确定
  确定进口商品的索赔期、质保期时,应与我国法律、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遵守本国法律、信守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各国外贸工作的一项原则。因此,凡是我国法律、法规、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两个期限的规定,都应作为我们对外签约的依据。
   2、详细记录商品信息
  在进口检验实践中,商检部门应首先在索赔期内做好现场勘察,对商品的规格、数量、重量、包装进行详细记录,防止合同双方内外勾结,骗取商检证书,逃避关税。
   二、注意事项
  索赔期和质保期是对外贸易中的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索赔期是指买方对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时,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质保期是指卖方对其所售商品在开箱检验时不易被发现的内在缺陷,或者经安装使用后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限。这两个期限确定得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但是要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为贸易双方所接受的索赔期、质保期,又是比较困难的。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确定索赔期、质保期的期限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技术的优势,极力要缩短这两个期限;而发展中国家则由于条件所限,极力争取延长这两个期限。发达国家缩短这两个期限的办法,一是直接缩短,二是通过改变两个期限的起始时间来缩短。过去,由于我们外贸经验不足,在进口商品时,有些做法迎合了发达国家的需要。比如,在签订合同时,将索赔期一律规定为3个月或90天,将质保期规定为一年,并且从货到目的港之日起计算。这种做法对我们极为不利,其原因是:
  (一)在外贸交往中,由于种种原因,货物被压港的情况是时有发生的,而买方对此又无能为力。按上面的做法,在买方没有接到货物之前,索赔期和保质期就开始了,显然不利于保护我方利益;
  (二)由于港口条件所限,有些商品需要到其他地方进行检验,按上述规定,在商品没有检验、买方尚不知商品优劣的情况下就开始计算索赔期、质保期,显然对我方也是不利的;
  (三)我们的外贸公司多为代理商,货到目的港后,还需转为铁路或公路运输方能到达用货单位。如果从货到目的港之日起开始计算索赔期、质保期,就缩短了用户的索赔期限;
  (四)由于有些商品的内在质量问题,需要在安装使用后才能发现,如果从货到目的港开始计算索赔期、质保期,就把安装使用前的一段时间也计算在内了,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五)索赔期、质量保证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虽有联系,但它们在外贸中的作用、实际执行的时间却是不同的,如果把两个期限的开始时间规定为同一天,是脱离实际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们过去采取的那种千篇一律的做法,实际上缩短了我们对外索赔的期限,这种自我限制的做法,只能对外商有利。这一点已被过去的无数事实所证明。因此,对过去不合情理的做法实在是有纠正的必要。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1989年10月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外贸经验时,制定出中外货物买卖合同统一文本,这个文本对合同中的商检条款作了较大修改,对索赔期、质保期的规定也较前灵活,这些无疑都是有益的,但有些问题尚值得商榷,如合同中索赔期、质保期的开始时间仍从货到目的港之日起计算就不太科学。有的同志解释说,这两个期限并没有确定,我们可以灵活掌握,适当延长。这种解释虽然有一定道理,但对一些特殊情况却很难处理。众所周知,对于贸易是在异国间进行的,受国际形势、运输条件和自然环境的影响较大,合同履行期较长,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很难预料和把握交货时的种种情况。如果货到目的港后,发生了意想不到的而又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买方因此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那么缩短乃至超过索赔期、质保期的法律后果就只好由买方自负了。
  以上则是我们对于对外贸易索赔期和质保期的整理,其中不难发现这些是存在着分歧的,几个国家的制度是不同的。也因此在处理这方面的事务中,需要当事人进行学习,以及依靠政府的手段。后面则是对如何确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索赔期和质保期的基本说明。希望本文能解决您的疑问。


·合同返还义务诉讼时效是多久?
      合同返还义务诉讼时效是多久?(一)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起算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人第一次向人主张权利时,即为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


·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应该如何行使?
      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应该如何行使? 一、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 1、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吗? 如果合同确实显失公平,可以依据《合同法》以下条款行使撤销权。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我们发现《刑法》中规定的所有犯罪其实都是有自己的犯罪对象,而犯罪对象其实也就是指侵犯的客体,这是在对犯罪作出认定的时候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内容。而针对不同的犯罪,自然规定的犯罪对象也是不太一样的。那其中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区别是什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区别是什么1、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


·一、起诉离婚和律师需要签定合同吗?
      一、起诉离婚和律师需要签定合同吗 要和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律师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您提供代理服务。 离婚协议可以三种方式 1、委托律师起草代书后双方签字。 涉及财产分割及抚养费金额的,收费300左右,不涉及的100左右。 2、双方协商,自己起草,签名手印...


·违反承揽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违反承揽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一般认为,诉讼时效旨在保持法律活动的安全及保持权利和平、避免争议。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来实现其请求权的有效期限的起算点,关系到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权利人是否享有胜诉权。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服务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服务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一、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服务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


·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种类?
      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种类? 一、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种类?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


·哪些情况可以通过仲裁解除合同
      哪些情况可以通过仲裁解除合同 一、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投资入股签合同的注意事项
      投资入股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投资入股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搞清楚是合伙还是公司,如果是公司,仅仅是股权装让 如果是合伙,还得为你加入之前该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还有好多事项徐注意,建议聘请法律顾问全面介入,保护你的利益的最大化。 (二)财务审计,尤其是债务情况 ...


·从合同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是指什么?
      从合同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是指什么?从义务,即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给付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只能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它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是在于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实现。例如《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