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是多久?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是多久?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是多久?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是一年,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可以获得双倍工资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
  
  第82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劳动合同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确立来,不能进行口头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任何一方不签劳动合同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1、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在签订后,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不能因为存在上述情形在不经过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认定的情况下,自己单方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而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可少
  
  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以上条款在劳动合同中都应当包括。
  
  一旦员工的岗位、报酬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劳动纠纷中陷于被动。
  
  4、试用期的长短有规定
  
  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在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劳动合同。
  
  职员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为了使得各方的民事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一般会与对方签署劳动合同,若是没有签署,那么职员可以选择起诉,提起诉讼之前,需要准备齐全相关材料,然后交由律师处理诉讼事宜。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管理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管理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一直都是政府和普通民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质量高的建筑工程不仅能带来长远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能让民众更加放心。这个时候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那么,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管理包括哪些范围呢?下面由来为您解答。 质量标准...


·因为疫情被辞退属于合法的吗
      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看,如果限制员工回家是出于疫情管控的需要采取的必要手段则不违法。如果是因为满足企业日常运营的需求,需要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处理。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


·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 一、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总承包...


·员工自动离职有什么后果
      员工自动离职有什么后果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


·一、什么情形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什么情形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以下情况下,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一)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所在单位不扣工资;(二)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


·工程质量有合格标准吗
      工程质量有合格标准吗? 修建一个良好的工程,可以很有效地避免工程事故的发生。一项好的工程不是您认为这个工程质量还行,这个工程就算完成了,是需要很多部门进行检验、勘查的,那么工程质量有合格标准吗?对于不了解这个问题的,本来我们将为您整理资料,给您做出相关解答。 一、工程质量标准等...


·工程质量检测评估步骤有哪些
      工程质量检测评估步骤有哪些?在生活中人们处处追求质量,物品具有优良的品质不仅能让使用者的使用时间延长,减少过程中不必要的投诉和麻烦,还能让制造方节省了资金、人工成本。工程质量检测评估在品质上严格把握关卡,实施多道审核程序,就能保证工程质量。下面介绍一下质量检验定义和过程: 一、工...


·公司劳动合同没给员工怎么办
      公司劳动合同没给员工怎么办用人单位不肯给员工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


·工伤认定上诉案多长时间结案?
      当劳动者在工作的时候由于工作的原因遭受到工伤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只有在工伤认定后得到的鉴定结果才能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的事宜,但有的时候会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工伤认定中止,那么工伤认定上诉案多长时间结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工伤认定上诉案多长时间结案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
      ?试用期是劳动期限的一个特殊时期,试用期的时间不长,但是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法律对试用期做了很多的相关规定,那么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劳动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


·一、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是什么意思?
      一、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是什么意思?工伤保险请求权是基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性质的法规而享有的一种工伤保险请求权,该请求权实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将工伤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补偿。工伤赔偿的仲裁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