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前财产公证的利与弊分别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1.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有些热恋中的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往往对婚前财产公证不理解,认为是多此一举。其实,要结婚了,对双方各自财产进行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双方今后就一定会有诉讼产生,也并不是只针对其中某一方。双方的财产都进行公证,以后真的发生纠纷,用不着请律师,由法官裁决就是。这样的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短期内对解决财产麻烦有利。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公证,在短期内会避免夫妻之间的财产纷争之扰。因为事先有了婚前公证,所以短期内婚姻发生裂变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明晰分配,避免麻烦,从而也会避免一些因财产分配问题引起的其他不必要争端。3.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婚前财产公证首先在思想上建立了男女双方对未来生活的理性而谨慎的预期;其次,隐含在婚前公证行为中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承认了未来选择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结婚是自由的,婚前公证是对婚姻和财产归属的肯定。但离婚也是双方具有的权利,并且婚前财产从一开始公证就是明确的,处理起来十分容易。这一制度的建立,减少了政府和社会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1.有人为躲债而申请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以婚姻成立为前提,如果婚姻不成立,公证也是无效的。现实中还存在这样一类现象,例如某男在婚前有自己的财产,并且还有一些债务,为了躲避债务,他便将婚前财产公证为未婚妻所有,在双方结婚后,该男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因为自己原有的财产已经属于妻子,便不能被强制执行,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2.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婚前财产公证因无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如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将房屋等财产公证为男方所有,而十几年后,双方有了子女,但尚未成年,在这时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而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3.无法保护无形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较容易地界定婚前的财产,也可以界定婚后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这些都是有形的产权。但是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财产已经越来越重要。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不够的,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识积累,双方努力创造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凝聚着双方的努力和帮助,如何保护这部分财产,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还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婚前财产公证,尽量要夫妻双方心平气和的商量,双方均同意后才进行更好。否则,另一半可能不能接受这样的契约关系,会对双方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
  
  
  


·全职4年抚养权争取从哪些方便
      全职4年抚养权争取从哪些方便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


·夫妻生活协议书财产归女方内容有哪些?
      夫妻生活协议书财产归女方内容有哪些? 1、“在离婚协议书当中,写有一切财产归女方所有,一切财产都包括什么”: (1)如果没有明确列举的话,一般会推定为指导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在结婚后夫妻双方取得的所有财产(而且是没有约定过夫妻财产归属的特殊约定时,如果有约定,应以约定...


·夫妻一方能在离婚后不给小孩抚养费吗
      一、夫妻一方能在离婚后不给小孩抚养费吗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南京市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一、南京市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根据《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二十六条凡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按每人每年二十元至六十元的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领取标准:有单位的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失业证和独生子女光荣证...


·女方离婚起诉需要哪些条件诉讼离婚的条件
      女方离婚起诉需要哪些条件诉讼离婚的条件,主要在《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对于“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理解
          婚姻法第7条第2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明确加以列举,而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定,至于哪些属于应当禁止结婚的疾病,必须由医学上进行鉴定。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拿不到抚养费怎么处理?
      离婚之后的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确实是比较正常的,通常都是为了孩子的抚养费用,这是因为在离婚之后,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却不支付抚养费,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拿不到抚养费怎么处理?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拿不出抚养费的法院怎么处理 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抚养...


·关于重婚案的最新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关于重婚案的最新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重婚罪的司法解释是比较少的,重婚罪也比较好认定的案件,对重婚行为的认定,可以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意见。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


·对于夫妻如何分来立遗嘱?
      对于夫妻如何分来立遗嘱?夫妻分开立遗嘱只要确定好双方的个人财产就可以按遗嘱的形式来进行订立;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3、遗嘱的内容不...


·一、离婚判决不涉及财产分割怎么办?
      一、离婚判决不涉及财产分割怎么办?1、双方可协议处理;2、协议不成时可起诉。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


·离婚时双方都不想抚养子女怎么办
      离婚时双方都不想抚养子女怎么办 1、抚养义务可以放弃吗? (1)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承担抚养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