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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构成宣传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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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样才构成宣传传销活动罪?
  
  一、怎么样才构成宣传传销活动罪?
  
  宣传传销活动罪,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二、领导传销的主体认定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传销行为对国家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威胁,特别是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上,还需要严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认定,必须在达到立案标准的条件下才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对于单位犯罪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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