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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修改后原来的条款还法律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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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要约是实际送达特定的受要约人,所以要约具有法律效力。要约人未经事先声明,不得撤回或者变更要约。否则,要约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约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变更,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新报价。但这种解释并不是绝对不变的。因为实际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需要判断。虽然形式上承诺改变要约的内容,但实质上没有改变,但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相一致的承诺仍然有效。或者,虽然表单是一个offer,但实际上有多个offer,您可以对其中一些做出承诺。要约实质上是可分割的还是不可分割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因此,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变更不是实质性的,一般可以认为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已经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任何变更。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未指定具体系统的数据电文首次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视为到达时间。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表示。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必须与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解释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比如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承诺仍为有效。或者形式上虽为一个要约,实质上有数个要约时,例如对于出卖数个独立或者一定数量的代替物的要约,可以对其中一部分承诺。要约实质上是否可分或者不可分,应依其情形,分别地具体地决定。或者虽然扩张要约的内容而为承诺,有时可以解释为与承诺同时就其超过部分而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并非绝对不可以改变,如果承诺对要约的改变是非实质性的,则一般可以认定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已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任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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