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违法的征地案例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违法的征地案例有哪些现在,各地城市化的步伐正在加快,城市要扩充,就需要更多的土地。然而,在征用土地的时候就会出现许多的问题,如强拆;违法征地;对赔偿不满意等等。接下来,我们就为您举一个违法的征地案例。违法的征地案例:诉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2010年7月25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201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杨瑞芬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地平面10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杨瑞芬其后以株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裁判结果: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杨瑞芬提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与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和内容均相冲突的诉讼理由,因[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失效,神农大道属于新启动项目,两份文件并不存在冲突。关于杨瑞芬提出征收其红线范围外的房屋违法之主张,因其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不整体拆除将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整体征收拆除符合实际。杨瑞芬认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认为株洲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不能作为超范围征收的依据。株洲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系另一法律关系,非本案审理范围。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
  [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株洲市规划局于2011年7月14日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杨瑞芬整栋房屋超出了神龙大道的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杨瑞芬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过对对上面的这个征地案例的分析,相信现在您对征地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遇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征地人在征地过程中一定要合法,不要为了自己的利益作出越线的行为。
  
  
  


·甘肃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甘肃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对人民使用的土地进行征收。各个省市也会根据自己的发展所需,进而对人民的土地进行征收。但是,国家和地方的土地征收并不是无偿性的,只要是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就享有对土地的赔偿。那么,甘肃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


·最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南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土地共有四类:  区片范围:长堎镇、望城镇。  补偿标准:区片...


·刑事犯罪羁押地方是在哪里?
      刑事犯罪羁押地方是在哪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会被公安机关移送到看守所进行羁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参考范文怎么写?
      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参考范文怎么写? 如今房地产市场火热,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基本利益,开发商需要与中介公司或房产代理商签订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以确保对楼盘进行销售和管理的规范,那么如何起草一份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呢?接下来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参考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土地使用权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土地转让时,土地收入与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有增值额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土地转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将土地收入与税法允...


·土地纠纷打官司的条件有哪些?
      土地纠纷打官司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


·南宁市土地使用出让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南宁市土地使用出让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在日常生活中,常会因为土地的相关问题而产生矛盾,特别是关于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土地出让金,很多人都不知道应该由谁缴纳,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缴纳,对于这些问题,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都有相应的规定,那么南宁市土地使用出让金管理办法...


·成都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否是强制的
      一,成都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否是强制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土地抵押必须登记。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程序(一)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和合同的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进行地价评估或由具有土地估价...


·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如何界定?
      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如何界定?我国的土地都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企业因建设厂房需要土地的时候,要通过参加土拍等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物权,在很多土地使用权纠纷中,双方都会围绕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存在争议,那么,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如何界定?下面我们听听我们是怎么...


· 随着各个区域房价的不断地攀升,二手房买卖市场也依然的非常
       随着各个区域房价的不断地攀升,二手房买卖市场也依然的非常火爆。在生活中,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同样在买房的时候也需要。而且二手房的购买比起一般的商品房的购买更加繁琐、复杂。那么重庆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重庆二手房...


·年最新湖北省神龙架林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湖北省神龙架林区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神龙架林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松柏镇、木鱼镇。 补偿标准:耕地:31320元/亩;菜地:34452元/亩;果园:34452元/亩;茶园:40716元/亩;精养鱼池:31320元/亩;林地:25056元/亩;未利用地:9396...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