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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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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保证员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条件,并提供相应防护用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上述规定,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所以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减少裁员。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同时注意与工会等组织密切沟通,共同渡过难关。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因工作内容、工种等不同,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居家办公模式。对于可以居家办公的岗位,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是否支付报酬或确定新的薪酬待遇,同时要固定好证据,也可以按照前述标准给予调休或支付加班报酬。对于不能居家办公的,因当前防疫工作的需要,企业采取了错时、缩短工时、轮岗轮休等生产方式,职工以该临时措施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拒绝工作甚至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如劳动争议发生后,一方要求工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帮助解决劳动争议,或个人因患重大疾病影响行使权利的,可以作为未能及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正当理由”,但上述事由消失后,当事人仍应在60天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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