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假释又犯新罪应当怎么处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假释又犯新罪应当怎么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假释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1、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3、《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4、《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5、假释的撤销,是指获得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被查出前罪宣判前有漏罪没有宣判,或者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被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刑罚的执法活动。刑法规定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6、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所犯新罪,如果发现的新罪是在追诉时效内的,也要撤销假释,按规定处罚。综上所述,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假释,重新执行原判刑罚。?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样的?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样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的最低量刑是拘役,最高处罚是十年的有期徒刑。具体的量刑情况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法律规定刑事申诉主体是谁
      刑事申诉主体是谁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对刑事申诉权人做了限制,除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外,其他人员没有申诉权。我们认为,刑事申诉应是属于法律赋予的诉讼法律性质行为的范畴,所以申诉权人的范围,应以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为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案件的直...


·刑事拘留会被判刑吗
      刑事拘留会被判刑吗 一、刑事拘留会被判刑吗 首先,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法院判决都不得认定为有罪。 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 是否涉嫌触犯刑法,先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撤销案件,认为构成犯罪的,则向对口的检察院移交案件 建议提起公诉 再由检察机关...


·哪些行为构成伪证罪 伪证罪如何认定
      在刑事诉讼中,作证的人,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会构成伪证罪,此时就会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来追究刑事责任,但很多人对可以构成伪证罪的行为并不是很了解,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您哪些行为构成伪证罪。 一、哪些行为构成伪证罪 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


·深圳抢夺罪数额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您知道深圳抢夺罪数额标准是多少吗?由于深圳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因此就不能将其关于抢夺罪的犯罪数额与其他地区规定的一致,这样只会造成不公平。接下来,我们通过广东省关于抢夺罪数额的规定,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拐卖儿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规定有哪些?
      拐卖儿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规定有哪些? 一、拐卖儿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


·故意伤害属于什么罪名?
      故意伤害属于什么罪名?故意伤害属于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罪名,故意伤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二、故意伤害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


·伪造签字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伪造签字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伪造签字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伪造签名要依据伪造签名的目的而确定法律责任。如果是用于诈骗的,可以按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拾到东西不还是不是犯罪
      按实际情况,捡了东西不还的,有可能涉嫌非法侵占刑事犯罪,一经定罪,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


·危险驾驶罪是结果犯吗
      不是。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故意属于主观犯罪,是行为犯,只要有相关的行为就属于犯罪。不同于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会被处拘役和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检察院批捕需要犯罪嫌疑人自己知道吗?
      一、检察院批捕需要犯罪嫌疑人自己知道吗?需要知道,嫌疑人是享有知情权的。1、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向嫌疑人宣布逮捕决定。2、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有批准逮捕的权利,但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不是检察院通知犯罪嫌疑人,而是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