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国家对于婚姻法也是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因为夫妻双方涉及的事情实在是很多,所以国家有专门针对婚姻中财产的规定,那么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内容是什么呢,我们马上为您介绍一下。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婚姻法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的进一步明确,实际上个人财产只有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包括孳息和自然增值。
  
  上面就是给您介绍的关于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的内容,在夫妻双方准备离婚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我们给您介绍的内容,属于婚后才有的双方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父母赠与给子女的就不一样了,会按照单方财产处理,您在分配财产时可以先算出属于双方共同的财产然后再进行平均分配。
  
  


·一、其中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对方不配合怎么办?
      一、其中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对方不配合怎么办?其中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对方不配合的法院可强制传唤,只要符合离婚的条件,即使一方不愿意不配合,法院是可以判决离婚的。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而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二、诉讼离婚对...


·如果要离婚怎么去起诉离婚手续?
      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在办理相关手续前需要先就双方是否均同意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之后签订离婚协议,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合意,则只能到法院进行起诉,请求判决离婚,那么,如果要离婚怎么去起诉离婚手续呢?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


·重婚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重婚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犯重婚罪的法律责任有以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刑...


·婚姻诈骗罪可以报警吗?
      婚姻诈骗罪可以报警吗?婚姻诈骗罪是可以报警的,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从刑法条文本身的规定看,没有将婚姻关系...


·一、离婚父亲抚养费怎么办,是必须支付给孩子吗?
      一、离婚父亲抚养费怎么办,是必须支付给孩子吗? 离婚父亲抚养费应当按照夫妻离婚协议中的商议条款执行,抚养费一般是按照支付方每月收入20%到30%支付,抚养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不低于非抚养方工资的5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除非夫妻之间有过不需要支付的商定,因此是必须支付抚养费...


·一、法律规定离婚多久分财产?
      一、法律规定离婚多久分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这个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并未设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两年的诉讼时效起算,从“知...


·婚姻第三者的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其实我国大多数公民的传统家庭观念还是比较强烈的,所以社会中绝大多数人对于插足别人婚姻的第三者,都是带有色眼镜去看待的。婚姻当中存在第三者,其实不能完全说是第三者一个人的错误,有些人认为第三者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对于第三者的处理是怎么规定的这一问题存在诸多的疑惑。 一、第三...


·离婚法院不给立案怎么办?
      离婚法院不给立案怎么办?如果起诉离婚,法院不予立案的,要视不予立案的原因来确定如何处理:1、如果是因起诉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立案受理要求的,应该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后重新要求立案。2、如果是原告以前已经起诉过离婚,之后又撤诉或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按规定应该在六个月以后才能第二次起诉...


·一、离婚经济补偿适用的条件?
      一、离婚经济补偿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依据规定,可以获得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条件如下: 1、夫妻已经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分别所有 (1)夫妻双方采取约定的分别财产制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能够获得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双方婚内财产是明确约定...


·夫妻离婚时怎么计算抚养费数额
      夫妻离婚若有未成年子女的话,则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也是需要同时做出处理的,否则就不会允许解除婚姻关系。此时除了要确定抚养权之外,同时还要计算抚养费数额。那夫妻离婚时怎么计算抚养费数额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夫妻离婚时...


·离婚可以不允许爷爷奶奶探视吗?
      离婚可以不允许爷爷奶奶探视吗?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也就是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