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有哪些?
  
  一、征地告知
  
  这里的征地告知,是我们常说的“拟征地公告”,为什么是拟征,而不是征地公告呢?因为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先提前预告一下,这个预告一般会告知征地范围,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预告之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般就很难获得补偿了,这就是我们征地拆迁中常说的“防三抢”。
  
  一些地方在征地方面操作不规范,根本不发布征地预告,就算是民间关于征地的消息满天飞,官方也没有一些确切的信息,让老百姓蒙在鼓里,作为被征收人,不了解征地从何时开始,也不知道自己所处的征地阶段,往往就只有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这其实是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二、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
  
  通俗一点讲,这个环节就是量地、量房,确定你家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把要征收的这块的情况摸清楚,用于制作征地审批文件,报请上级政府审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农户确认。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前面我们说过了,征地预告要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这些都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适用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听证,而只要有老百姓提出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必须组织听证。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五、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预审。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
  
  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六、发布征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公告是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份很重要的文件,被征收人一定要详细阅读征地公告的内容,了解载明的各项权利。
  
  七、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所谓的补偿登记,其实就是登记哪些人可以享受补偿安置政策,在这里,各地可能就有一些限制性政策,比如嫁出去的女儿、刚生的娃娃、上门的女婿等等所谓空挂户不能享受安置政策,租房经营应如何登记补偿等等,这些被征收人都要及时去了解,如果对政策有异议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九、举行听证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只要被征地农民提出了听证需求,那么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就必须要举行听证。
  
  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被征地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后,拆迁工作人员就会跟被征地农民协商签订协议了,整个征地工作也就进入实施阶段,在这个阶段,一般征收方会与被征收人进行几轮的商谈,就补偿的事情进行沟通,但总体来说基本上是政府单方面定价,不管补偿有多么不公平,政府很难让步提高补偿,所以,在这个阶段,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淮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是怎样的?
      淮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二、房...


·独生子女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独生子女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农村有大量的独生子女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要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如今不少农村会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被征用拆迁,每户家庭会拿到一笔征地补偿款。那么独生子女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下相关知识。一、独生子女...


·行政诉讼土地征收的时效是多久?
      行政诉讼土地征收的时效是多久?土地征收行政诉讼是6个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被收回的条件是什么
      国家对我国境内所有归属于国有资产的物品都享有绝对的处理权利,但对国有资产的处理权利也是建立在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的。比如国有土地的问题,城镇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一直以来就是国家的,但公民依法取得了以后,国家要想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必须满足一定条件。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被收回的条件是什...


·告丈夫重婚罪找哪个部门一般是需要去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
      告丈夫重婚罪找哪个部门一般是需要去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曾将重婚案件列为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人...


·房地产开发资质要什么资料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少企业涉足房地产开发领域。但是要想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就需要拥有房地产开发的资质。积极申请取得房地产开发的资质是进行房地产开发势在必行的事。那么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接下来,我们就和您一起讨论下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要什么资料。 一、房地产...


·湖北省渔池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湖北省渔池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对于征用鱼塘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


·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是什么?
      我们每一个人或者每一个家庭都肯定有自己的房子,我们都知道房子肯定是我们自己的,但是房子下面的土地是属于我们国家的。所以说对于房子下面的土地来说我们是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这个权利其实也是可以抵押的。那么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申办材料 1、填写《国有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流程
      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流程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所需要件如下: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


·商品房业主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商品房业主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您都知道的是,商品房的买卖活动是经常发生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也就是意味着拥有了商品房的所有权,但是许多人想要知道的是商品房业主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


·房屋无宅基地证如何证实是自己的
      一、房屋无宅基地证如何证实是自己的 第一种便是建房证。建房正在有的一些地方也叫宅基地证或者是建房时的一些审批手续,也称作土地使用证。如果你没有这些东西的话,你就应该这样做了。 首先先向你所在的当地国土资源局去查阅你房屋的土地登记情况,看看你的房屋是否是登记在你的名下,是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