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管制由哪个机关执行?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管制由哪个机关执行?
  
  管制的执行机关是由社区矫正机构,即司法局或司法所,不是社区,也不是公安机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
  
  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在监管工作中,要依靠群众对罪犯逐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依法对罪犯进行经常性的认罪服法教育和监督考察。
  
  定期组织群众对被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评议。对于出现迁居、死亡等变动情况,应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机关。
  
  应当减刑的,由公安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受理减刑建议书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
  
  如果在管制期间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其余罪,应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怎么规定?
      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怎么规定? 一、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怎么规定? 根据我国《仲裁法》,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不予执行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


·一、法院强制执行买卖不破租赁是违法的吗?
      一、法院强制执行买卖不破租赁是违法的吗? 法院强制执行买卖不破租赁并不一定就是违法的,租赁物被拍卖的,承租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或对租赁物主张优先购买权,但该权利不能排除法院对租赁物的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中,承租人不能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权利,只能择...


·铁路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审理时间是多久
       一、铁路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审理时间是多久?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


·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是否可以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


·财产分配程序中,对被执行人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参与分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论是主债权还是担保债权,均应纳入财产分配范围。...


·醉驾的人受伤是否可以监外执行?
      醉驾的人受伤是否可以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保外就医保障了监狱里的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是一种制度关怀,这也体...


·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批捕后一般在哪里执行?
      一、批捕后一般在哪里执行?批捕后一般都是在公安机关执行的,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执行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进行。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宣布对其依法逮捕。然后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逮...


·口头遗嘱的执行流程是什么 一、口头遗嘱的执行流程是什么?
      口头遗嘱的执行流程是什么 一、口头遗嘱的执行流程是什么? 1、确定立遗嘱人死亡 2、确定遗嘱的真实性 3、确定继承人 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前,公开遗嘱 5、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6、代缴税收、清偿债务,编制债务、费用和报酬...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均可以采取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的救济路径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案外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若申请被驳回,可以申请复议。在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提出期限,避免逾期,而导致的无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一、遗嘱执行人的分类?
      一、遗嘱执行人的分类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若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只有该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时,才为遗嘱执行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