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诈骗罪管辖权确立方法是什么?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合同诈骗罪管辖权确立方法是什么?
  
  一、合同诈骗罪管辖权确立方法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管辖权确立方法是判断诈骗行为实施地,《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犯罪地是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犯罪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对于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目的是有利于司法机关收集和核实证据,及时处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和当地群众参加旁听;有利于人民法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刑事犯罪的规律,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更为适宜”则是为了便于查清案情、方便群众,有利于判决后的执行;或者被告人在原居住地罪恶多端、民愤极大,在原居住地审判可以发挥更好教育作用。
  
  在我国如果对该犯罪没有特殊规定的话,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这里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同时也包括了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地。
  
  二、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民事欺诈行为,是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主观目的不同
  
  这两种行为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二)欺诈的具体表现不同
  
  1.在行为方式上,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
  
  2.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
  
  3.从欺诈内容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
  
  4.从欺骗的手段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的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
  
  (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不同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客观上不作履行合同的积极努力,或者是履行小部分而骗取大部分财物;而民事欺诈行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虽有可能无法完全履行,但能作各种努力。
  
  (四)对所获财物的处理方式不同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拿到对方当事人财物后,或携款潜逃,或转移藏匿,或挥霍浪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将财物归还对方;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
  
  (五)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即作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
  
  (六)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而民事欺诈承担民事责任。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只有在确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客观行为和客体的性质。因此,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
  
  不管是公安机关接到诈骗案件举报,还是法院接到诉讼请求,首先需要确定的都是是否具有该合同诈骗案件的管辖权,若是不具有管辖权,则不能受理该诈骗案件,在驳回诉讼或者是不予立案处理诈骗案件的,需要向对方说明该司法机关并不具有管辖权。
  
  


·试用期要签合同吗?
      ?试用期是要签合同的。劳动合同双方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保。在试用期,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抗辩权买卖合同如何行使抗辩权?
      同时抗辩权买卖合同如何行使抗辩权?合同已经成了现代双方选择合作的首选方式,签订合同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依靠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可是有些公司依然会无视法律,违反契约,这时候我们就可以行使抗辩权来维护自身利益。下面我们看看同时抗辩权买卖合同如何行使抗辩权?依我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


·传真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传真是电子技术的一种,在生活中也给人带来了不少的方便。甚至有不少人为了减少麻烦而选择以传真的形式来订立合同。不过,从效力上来看,传真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呢?为了避免日后出现传真合同纠纷,当事人订立传真合同需注意哪些事项呢?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详细为您揭晓其答案。 一、传真合同的效力...


·居间合同中的媒介服务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居间合同中的媒介服务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一、居间合同中的媒介服务是什么 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所谓居间服务,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媒介的中间服务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居间合同...


·拆迁合同变更撤销诉讼时效是多久?
      拆迁合同变更撤销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拆迁合同变更撤销诉讼时效是多久? 可变更、可撤消合同中行使撤消权的期间是1年。《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


·合同诈骗罪判刑多少年,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生活中有些人会采用投机取巧的方式去获得利益,例如诈骗。现在诈骗的方式百出不穷,有些公民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则较容易被别人欺骗,例如签署合同时被别人诈骗钱财,这就是我们即将提到的合同诈骗罪。那么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它会以哪些类型的诈骗方式出现?它的立案与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由我...


·监理合同内容要点有哪些
      监理合同内容要点有哪些?监理投标书是什么?一、监理合同内容要点有哪些 1、严把开工报告审查关,要求各承包商详细划分各分项工程,并按此申请开工。 2、严把材料质量关及试验检测关,不合格材料坚决清出现场,减少材料不良引起的质量隐患,对每一分项工程及工序严格按规范要求的检测频率检测,做...


·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一、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建立了合同关系。一般而言,合同成立要件有三: 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 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水管购销合同范本怎么写
      水管购销合同范本怎么写 水管购销合同范本 需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就陕西冠美达工贸有限公司供货一事,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乙方为一家具有本合同中所述货物销售法定 资质的企业法人,乙方拟向甲方供应本合同第一条中...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根据《担保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包含如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