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委托代理合同终止原因及后果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委托代理合同终止原因及后果
  
  委托代理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它与其他的合同一样,要经历成立、履行、终止等等阶段,那么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的原因及后果是什么呢?我们今天将较为全面为您普及一下相关的法律常识,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了解相关的知识。
  
  一、终止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
  
  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二、终止后果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
  
  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
  
  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
  
  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的时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合同终止,代签经济合同终止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另外,我们特别提醒委托代理合同终止当事人双方一定要有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经济法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哪些条件
      经济法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哪些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


·脚手架钢管购销合同
      脚手架钢管购销合同 脚手架钢管及扣件采购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订立合同双方: 需方: 供方: 供、需双方为满足需要方境外 工程施工的需要,经充分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及价格 供方向需方出售的脚...


·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
      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质押属于实践合同吗?一、质押的定义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以行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算违约吗?
      以行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算违约吗?算违约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时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的履来行期限以前,就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他不会履行合同义务了,那么对方就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自承担违约责任。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


·具备什么条件的合同才可以生效
      合同并不是一经签订就能生效,合同生效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来说,具备什么条件的合同才可以生效呢?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对合同只签字不盖章是否有效呢?这实际上是合同效力的问题。相信人们签订合同时并不希望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上述两个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希望能够给您带...


·签署的仓储合同可以无偿吗?
       一、签署的仓储合同可以无偿吗? 签署的仓储合同可以无偿,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但也有下列几点区别: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的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的内容 合同的签订之后,还需要进行合理的管理,才能够保障合同的有效的保管。那么,您知道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是什么样的吗?如何有效的管理好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呢?下面,我们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的内容 行...


·合伙免责不平等合同有效吗?
      合伙免责不平等合同有效吗? 一、合伙免责不平等合同有效吗 合伙合同存在不平等的负责条款时,免责一方的责任,排除一方权利的,负责条款无效,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


·合同到期怀孕能否辞退?
      合同到期怀孕能否辞退?合同到期怀孕是不能辞退的。因为在员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裁员,也不得以合同到期终止合同,需要等到员工哺乳期过后才能实行,否则单位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


·合同生效但未实际履行需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合同生效但未实际履行需承担的责任有哪些?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签过合同后因各种原因不愿意履行合同,这时,就要了解清楚合同生效但未实际履行的相关规定,下面,就由我们为您简单的讲解一下合同生效但未实际履行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合同生效但未实际履行需承担的责任有哪些合同签订了...


·合同诈骗罪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管辖规定是怎样的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犯罪地是指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犯罪预备地、实...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