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是怎样的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是怎样的使用他人商标的,需要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否则的话就会对他人商标构成侵权,此时就会涉及到赔偿的问题。那么侵犯商标权的赔偿具体是怎样的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太清楚,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的一般原则。
  一、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数额。关于如何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11月6日在《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是指除成本以外的所有利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进—步明确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所经营全部侵权商品(已销售的及库存的)均应计算非法经营额。对于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其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对于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对于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所经销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和库存侵权商品的购买金额之和;购买金额难以确认的,以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对于侵权商品的成本货购买金额高于销售收入的,其非法经营额则为该商品的成本货购买金额。根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成绩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二、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根据2002年10月
  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成绩计算。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是指由于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预期的,减少的收益数额。此外,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还应当包括被侵权人为了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了调查、追诉有关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律师费等。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就不会导致权利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进行调查、制止侵权行为以及取证、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等行为,也就没有相关的支出。从侵权一方看,这种费用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过错在侵权一方,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比较合理的。从被侵权一方看,只有把其合理的开支纳入赔偿范围,才能消除其财产损失,将其财产状况恢复到与侵权行为发生以前一致,所以也是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的。被侵权人的合理开支要纳入赔偿范围,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这些费用的支出是为制止侵权行所必需的,任何与制止侵权行为无关的费用不能算作合理的开支;其次,这些开支在数额上应当是合理的,应当是一般情况下的正常开支,如律师费应当以司法部规定的收费标准作为参考,超出正常范围的费用不能计人合理开支。《商标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法定赔偿原则。法定赔偿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范围内,由人民法院确定具体的赔偿额。法定赔偿原则是在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赔偿原则的基础上规定的,是对一般赔偿原则的补充。按照法定赔偿原则确定商标侵权赔偿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无法依照本法第一款规定的一般原则确定赔偿额,也就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3)侵权赔偿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根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4)最终确定的侵权赔偿额不得超过50万元。确定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是比较复杂的事情,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如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等。若你不知道该如何来估算的话,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怎么认定?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是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独立开发。这种开发是最普遍的情况。此时,软件著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


·专利权受侵害的方式有哪些?
      专利权受侵害的方式有哪些? 一、专利权受侵害的方式有哪些?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确定是多少?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确定是多少?没有具体的标准数额;赔偿数额的标准如下:(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


·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的区别是什么?
      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在著作权范围方面的不同 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而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


·商标侵权类似商品的判断是什么?
      商标侵权类似商品的判断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


·软件著作权申请条件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申请条件有哪些 不管是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还是计算机软件,其实都是可以申请著作权的,但是针对不同的主体,申请著作权需要满足的条件不同。那么其中软件著作权申请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鉴于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故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由计算机程序(...


·手机屏商标侵权都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手机屏商标侵权都应该承担哪些责任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的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侵犯著作权自诉规定是什么?
      侵犯著作权自诉规定是什么?侵犯著作权属于公诉类型的案件,因此当事人是不可以自己提起诉讼。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要件如下所述:1、客体要件。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2、客观要件。侵犯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


·外观专利申请和费用如何规定的?
      外观专利申请和费用如何规定的? 外观专利申请 1、申请阶段 专利申请流程所需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 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


·关于著作权保护期是怎么要求的
      关于著作权保护期是怎么要求的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具体规定如下:①作品的作者为公民的,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50年的终止时间为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②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申请专利分为哪几种
      专利的申请主要分为三种:发明创造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的客体可以是方法、也可以是产品;实用新型的客体只能是产品,而且只能涉及对产品结构、功能的改进;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是产品的外观。《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