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根据实践经验总结了四种可以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其中要是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首先要知道的就是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很容易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认为民间借贷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种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值得商榷之处。原因如下:
  1、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并且借贷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都是给付货币和接受货币。出借人划出借款时,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合同法》第62条只是规定“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在民间借贷这种双方均可能称为“接受货币一方”的法律关系中,不能仅以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确定履行地。2、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也确定“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按照交易习惯,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由此推测,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
  “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将“贷款方所在地”等同于“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地”。该批复是1993年出台,当时的民间借贷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现金,所以借款行为完成地即为“贷款方所在地”。该批复现在仍为有效,但如今资金流转方式多样,民间借贷有时会以借信用卡刷卡、开支票、异地转账等形式存在,此时借款划出地与贷款人所在地没有关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条件,在此种情况下,“贷款方所在地”并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如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有约定的话,则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人的约定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但要是没有约定的话,则通常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


·当事人起诉借条期限多少年?
      当事人起诉借条期限多少年?1、借条的有效期要看借条写内容,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时间,诉讼时效是从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起算三年。2、借条上写明还款时间的,则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三年。3、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还款。4、借条属于债务...


·注册资本不到位借款利息可税前扣除?
      注册资本不到位借款利息可税前扣除?注册资本不到位,相当于注册资本的那部分的利息是不能所得税前列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是怎么规定的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是怎么规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夫妻之间的共有债务问题,双方肯定不像共有财产分割的时候那样积极主动。在更多的情况下,对于共有债务,都存在着互相推卸的责任。共同财产愿意进行分割,共有债务却不愿意进行偿还,这肯定是不允许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新婚姻法关于...


·为债务假离婚以后可以翻案不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往
      为债务假离婚以后可以翻案不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上述类似情况,被执行人利用离婚逃避债务是一种常见的规避执行的手段,一般都表现为被执行人与配偶在法院调解离婚或者是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而对外欠债的被执行人一方则承担全部债务,导致被执行人在...


·纪委罚没款返还使用是否允许?
      纪委罚没款返还使用是否允许?纪委罚没款返还使用是不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


·根据规定拖欠抚养费有罪吗?
      根据规定拖欠抚养费有罪吗? 拖欠抚养费的行为,只是触犯了民事法律的规范,并不属于犯罪行为。 二、拖欠抚养费的滞纳金如何计算 给付抚养费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签约双方可以对推迟支付约定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滞纳金的说法不妥当。此外,抚养费违约金支付是有上限的。根据《合同法》第114条...


·共同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有哪些?
      共同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


·离婚了我还要承担婚前债务吗?
      离婚了我还要承担婚前债务吗? 离婚了我还要承担婚前债务吗? 离婚了不需要承担婚前债务,因为在我们国家婚姻法解释二当中已经明确的规定呢,在离婚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对夫妻共同债务来进行承担的,如果是债权人其中的一方向,当事人请求要求婚前财产的债务的承担的话是不允许的。 1、夫...


·企业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企业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企业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136条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为1年,仅包括以...


·收到恐吓电话说欠钱不还怎么办?
      收到恐吓电话说欠钱不还怎么办? 一、收到恐吓电话说欠钱不还怎么办? 可以报警或者是直接向法院起诉来进行解决,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