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犯罪嫌疑人缓刑期内又犯新罪怎么办?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犯罪嫌疑人缓刑期内又犯新罪怎么办?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缓刑作为一种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而附条件地不执行。由于原判刑罚尚未实际执行,因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不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情形,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撤销缓刑假释的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情况,对这类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处理,认识不一致,做法也不一样。对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有漏罪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对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由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但对上述犯罪分子能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何适用诉讼程序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对上述情况应区别处理:(一)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有漏罪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再犯的新罪或漏罪达到了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条件,可以先予刑事拘留、逮捕,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新罪或漏罪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有人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先对缓刑或假释的罪犯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或收押,而无需拘留和逮捕。这一主张是不妥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首先,认定缓刑或假释罪犯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进行刑事侦查,而且也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起诉和审判,如果不经上述严格的法定程序就认定缓刑或假释的罪犯构成新的犯罪,并以此为理由裁定收押或收监,就犯了有罪推定的错误,甚至可能出现错案。因为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都有法定的羁押期限,对缓刑或假释罪犯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如果将有犯新罪和漏罪嫌疑的缓刑或假释罪犯裁定直接收押或收监,回避了羁押期限限制,对被告人是不利的。目前看守所都建立了严格的换押制度,对上述罪犯如果没有拘留、逮捕手续,看守所很难接收。而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也不会接收未决犯。其实,依《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只有法院在对新罪进行审判时,才能撤销缓刑、假释,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果需要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予以逮捕。(二)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情形。由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的行为只是违法行为,没有涉及刑事犯罪,无须进行刑事侦查,因而不能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违反本规定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即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据此,公安机关可以先就罪犯的违法事实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如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并及时将犯罪分子违法事实的案件材料移送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并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已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缓刑、假释罪犯,可以对其违法事实进行书面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根据《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的罪犯,应立即收监执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应当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对公安机关没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为保证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保证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裁定的正确性,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庭不能只进行书面审查就作出撤销裁定,而应当组织听证会,对缓刑、假释罪犯的违法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是否达到了撤销程度,听取公安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意见、当事人的辩解及其委托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辩解意见,然后作出是否撤销的裁定。而且法庭应当事先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参加听证会,以便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根据我国现在对相关缓刑人士如果发现有新罪的话,针对于缓刑人士,首先会被取消其相关的,再根据现有的罪行和之前的罪行进行相关的重新判决、数罪并罚。一般来说涉及到重新在缓刑之间所判的罪行的话会根据最大刑罚来进行处罚。
  
  
  


·济南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是什么?
      济南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是什么?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符合上述4项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将获得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怎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怎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那...


·票据诈骗罪的欺骗行为是什么
      票据诈骗罪的欺骗行为是什么(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


·传销被刑拘怎么办
      可以请律师代为处理。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被刑事拘留的,最短的时间为3天,最长的刑事拘留时间为37天,刑事拘留期满后即被转为正式逮捕,等待法院开庭审理和判决。《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


·2023两个罪名可以判缓刑吗
      一、两个罪名可以判缓刑吗犯两个罪名的犯罪分子能不能适用缓刑,依据实际的情况而定,符合缓刑条件的就可以依法判处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


·偷税漏税无罪辩护词如何写?
       一、偷税漏税无罪辩护词如何写? 偷税漏税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分别接受陈某强、陈某烨委托,在陈某强、陈某烨被控偷税案中担任各自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由于我们的辩护思路和辩护观点基本一致,为了节省法庭的时间,在此一并发表辩护意见。 在具体...


·防卫过当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是可以通过正当防卫的手段保护自身的。许多人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在防卫过程中由于行为过激,造成防卫过当,这样自身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防卫过当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今天就由的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防卫过当标准是什么 1...


·开设赌场罪罚金多少
      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并正式营业时,就犯了开设赌场罪。依据情节严重与否,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那么如果是处罚金,开设赌场罪罚金多少呢?接下来,网站为您解决这个问题。 一、开设赌场罪罚金规定 开设赌场构成罪,一般会并处罚金,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缓刑犯有一定的考验期,而在考验期间内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在考察通过了之后,那么才可以不用执行原判刑罚,当然这也仅仅是针对主刑,如若同时有判附加刑的话,主刑不用执行并不影响附加刑的执行。那到底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有哪些呢?本文马上为你作介绍。 一、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被宣告缓...


·容留吸毒只有言词证据能被定罪嘛?
      容留吸毒只有言词证据能被定罪嘛?轻微的毒品在医疗上能起到镇痛、舒缓神经等作用,但是使用过程中万一超过了剂量,就很容易上瘾而且不容易戒除。我国,对毒品实行管制制度,贩毒、吸毒、收容他人吸毒等行为都是违法的。那么,如果容留吸毒只有言词证据能够被定罪嘛?为您分析一下。 容留吸毒只有言...


·传播性病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传播性病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一、传播性病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即性病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