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试用期的员工可以随时辞退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试用期的员工可以随时辞退吗不可以。公司不能随意辞退试用期的员工,除非满足相关情形并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招录用员工时首先应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然后还要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办法,实施具体的考核行为,而不是任由用人单位解释员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二、试用期被辞退对以后找工作有影响吗正常情况下试用期辞退对以后找工作无影响,但是因违法犯罪被辞退的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吗?回答是否定的。还在试用期的朋友要注意了,不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就可以随便跟你解除合同了,只有符合上述的条件之一才可以。而试用期被辞退对以后找工作是没有影响的,如果劳动者在公司以前不是严重违反劳动法或者是触犯国家法律。
  
  
  


·耳朵软骨骨折工伤鉴定能评几级伤残
      在现实生活当中,各种天灾人祸总是难以避免。有些受伤的情况是我们不可预料的,如果是工伤的话,肯定会依据鉴定的等级来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所以,一般鉴定等级对当事人来说是比较重要的。以下资料是我们整理的耳朵软骨骨折工伤鉴定能评几级伤残的内容。您可以一起了解一下。 一、耳朵软骨骨折工伤...


·扣押工资作为劳动合同押金合法吗?
      扣押工资作为劳动合同押金合法吗?按相关法律规定,老板在工资里扣押金的行为违法。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管是否已经签订...


·工程质量验收包括哪些方面?
      工程质量验收包括哪些方面?由于建筑工程不仅关系者企业单位的经济收益,且也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故而与工程相关的个企业单位都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控会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在工程完工之后,需要按照事先的约定进行验收,一般来说,工程质量验收包括哪些方面? 一、建筑工程的分类...


·劳动关系成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为了更好的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会要求某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也即证明对方导致了纠纷发生的证据举证,不同的案件的有举证责任的主体是不一样的,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劳动关系成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相关信息。劳动关系成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案件的举证责...


·公司法总经理工作职责是什么?
      公司法总经理工作职责是什么? 在传统观念中,总经理就是一个公司的创始人,而在现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结构的完善,总经理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创始人,而是,总经理成为董事会的一员,对董事会负责。那么,在公司法中,公司法总经理工作职责是什么?其工作权限和负责制度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对辞退员工有何补偿?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对辞退员工有何补偿?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开除、解雇、炒鱿鱼),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签订建筑工程五项承包合同有哪些
      签订建筑工程五项承包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工程建设五项指的是工程建设中最主要的五种工程类型,包括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建筑工程五项承包合同就是承包人想拿到以上五项工程,需要和发包人签署的承包合同。那么承包人签署五项承包合同需要注意哪些要点?下面我们给您做个简单介绍。 一、要了解...


·农民工确认劳动关系的凭证是什么?
      通常我们都能在炎炎夏日中看见一些农民工依旧在工作,而他们往往是自行招用的民工进行工程的施工的。这往往让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出现工资纠纷后,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是否与民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农民工确认劳动关系的凭证是什么?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


·建筑工程质量处罚细则的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处罚细则的是什么? 一座城市是由建筑构成了它新的发展面貌,同时建筑也是它走向繁华的基础。建筑的成功,取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严格把关,只有制定了相关的处罚规定,才能让建筑质量处于最严格的把控之下。那么建筑工程质量处罚细则的是什么?具体内容又是哪些?下面就给您详细的介绍一...


·劳动仲裁裁决终局情形都有哪些
      劳动仲裁裁决终局情形都有哪些终局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或因执行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发生...


·工伤认定超期怎么办才好
      工伤认定超期其实也就是指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超过了法定的认定时间,这对受伤职工来讲可以说是很不利的。那要是工伤认定超期怎么办才好呢?可能很多受伤职工都想要知道,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工伤认定超期怎么办 (一)迟认定单位要埋单社保部门指出,逾期申请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