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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置房如何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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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安置房如何立遗嘱?
  
  一、关于安置房如何立遗嘱?
  
  可以通过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来处理,对于因拆迁获得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但当事人的权属已经明确的,这种情况是可以立遗嘱的。如果没有获得产权的则是无法进行遗嘱处理的,安置房可以书写遗嘱然后进行公证,但是必须要事先拿到房产证才可以,房产公证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房产公证所需材料
  
  1、申请双方权益相关人的身份证明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房屋产权证(如未取得房产证,提供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3、要求公证的协议书或合同;
  
  4、公证人员认为必须的其它材料。
  
  (二)提出公证申请
  
  1、提交上述材料后,申请双方权益相关人亲自到公证处填写公证申请表,提出公证申请
  
  资料审查;
  
  2、公证人员核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就协议或合同的内容询问当事人若干问题,当事人配合公证员诚实作答,并在公证谈话笔录上签字确认。(主要就是问对相关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明白,协议的签订过程是否存在欺骗、误导、强迫,并告知当事人协议签订后的法律效力及后果);
  
  3、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协议或合同签字,公证完成。
  
  二、房产公证如何办理?
  
  1、委托公证
  
  委托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一般适用于垫资/担保业务或银行贷款、缴税、过户等所需的公证。
  
  如果是已婚,委托公证需要携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受托人的身份证、委托书文本、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是未婚,需要身份证、户口本、未婚声明书和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信(份额公证)、民政局开具的单身证明(委托公证)、房产证、受托人的身份证、委托书文本、房屋买卖合同。
  
  2、房产继承公证
  
  房产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在继承房产或其他财产时需要用到。在咨询公证员后提供相关材料。
  
  3、房产赠与公证
  
  房产赠与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赠与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赠与人的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所需材料需要申请人自行咨询公证员。
  
  4、房产遗嘱公证
  
  房产遗嘱公证公证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遗嘱人设定遗嘱的当方面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所需具体材料需申请人自行咨询公证员。
  
  5、份额公证(共有协议公证)
  
  对于共同购买、房产约定份额的使用份额公证。一般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公证:如果房产不是按照均分(各50%),而是按照约定的份额。
  
  安置房的遗嘱处理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区别,涉及到相关情况的处理,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房产产权情况而定的,虽然安置房一般不允许交易,但对于遗嘱的继承上是可以按照遗嘱人的意愿来进行办理的,还可以通过遗嘱公证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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