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同时立遗嘱怎么写?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夫妻同时立遗嘱怎么写?
  
  一、夫妻二人同时立遗嘱怎样写
  
  目前夫妻共同遗嘱,大致有三种:
  
  (1)单纯的夫妻共同遗嘱,即夫妻双方在同一个遗嘱中,指定他们的一个或者几个继承人取得财产;
  
  (2)相互的夫妻共同遗嘱,指双方互相指定对方继承财产,也就是说谁先死,另一方就取得全部财产;
  
  (3)混合型的夫妻共同遗嘱,即一方死后,财产由另一方保管,等到双方都死亡后,他们的共同财产再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我国的继承法律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历来都有争议:
  
  (1)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夫妻共同遗嘱,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同时也没有禁止。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夫妻双方共同写遗嘱,处理双方的财产。
  
  (2)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起写遗嘱,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的特征,因此共同遗嘱是无效的。
  
  二、遗嘱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如果立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的遗嘱,也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后,将代书的遗嘱在立遗嘱人面前宣读无误后,经立遗嘱人认可,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四)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遗嘱在法律上证据效力是最强的,为了立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保密。
  
  (五)无论立哪种形式遗嘱,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由于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确表达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遗嘱。
  
  (六)遗嘱内容不得违返法律规定,不得剥夺有抚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权。
  
  (七)遗嘱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意思表达真实。如果遗嘱内容含糊不清,笼统,那么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很可能由于对遗嘱的理解发生歧义而造成执行困难。
  
  总之,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形式合法才能有效;有效的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生效。
  
  三、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继承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相反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就是说,男女双方通过合法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时起,至一方死亡或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为止的这一时期内,双方或者一方的劳动所得、受赠或者继承的财产,以及以其他合法方式所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在现实社会中,尽管有的家庭只在丈夫有工资收入,妻子只是料理家务,没有工作,或者妻子的工资比丈夫的低,都不影响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前提
  
  夫妻共有财产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即不划分哪些是丈夫的财产份额,哪些是妻子的财产份额,双方对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管理、使用和处分权。只有在夫妻关系消灭时才能具体分割。
  
  夫妻一方死亡,继承开始后,如果对死者的遗产要实施继承,首先就要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要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这是因为我们所说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只有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才能依法转为继承人所有。
  
  (三)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矛盾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男女结婚后不久,一方猝然死亡,他方要求继承遗产。遇到这种情况,就要坚持继承法确定的原则,首先肯定生存配偶有继承权,死者的其他亲属无权干涉。结婚时间的长短,既不影响婚姻的合法性,也不会导致丧失配偶的继承权。但在具体分配遗产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死者的继承人的各种情况,如父母没有劳动能力,靠死者供养的,应当多分配给父母一些遗产,以照顾死者父母生活上的需要,不要简单地适用各继承人平等分配遗产份额的原则规定。
  
  (四)经济分离的夫妻财产的继承
  
  有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经济分开,但并没有离婚,如果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享有配偶继承权,因为他们的婚姻并没有办理离婚法定手续,仍具有婚姻效力,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只要生存一方没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如杀害、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等行为,应该享有继承权。但在分割遗产时,由于他们经济已经分开,也不要简单地采取对半分的办法分割财产,只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的一半分出就可以了。
  
  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同时立的遗嘱是没有禁止的,如果夫妻同时立的遗嘱是有着相同的条件约定,没有冲突的话,自然是可以生效的。夫妻同时立遗嘱时,不妨先进行协商,双方就内容达成一致。夫妻双方不妨共同立一份遗嘱,让该遗嘱进行公证,产生法律效力。
  
  
  


·离婚财产分割时注意什么
      一、离婚财产分割时注意什么?(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


·二婚一方婚前隐瞒病情离婚财产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升高,二婚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离婚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有一种就婚前隐瞒病情结婚的情形,婚后知道一方生病,最终提出离婚,但是对于二婚一方婚前隐瞒病情离婚财产分割就成了大问题了。对于此类情况的离婚财产分割是比较复杂的,下面我们就给您仔细介绍下。 一、二婚一方婚前隐瞒病...


·新《民法典》陪嫁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一、新《民法典》陪嫁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陪嫁如果是婚前的,那就是女方独有;如果是婚后的,那就是双方共同财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规定,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成立。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


·二婚再离婚小孩怎么办
      二婚再离婚小孩怎么办 一、二婚再离婚小孩怎么办 二婚离婚孩子抚养权与一般离婚没什么区别,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法院诉讼办理离婚 第一阶段...


·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财产中具体可以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要是夫妻离婚的话,那么财产性质的不同,此时的处理也就是不同的。究竟实践中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原告丛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丛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博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丛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9日协议离婚,...


·社会抚养费征收新方法有哪些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变化,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也在提高。基于此种社会现实状况,我国对于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修改,那就是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当然,这一政策的出台就引起了您对于社会抚养费问题的关注,我们将针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新方法的问题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社会抚养费征收新方法有哪些? 一、...


·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的区别有哪些
      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的区别有哪些1、程序的区别。具备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持有关证件,到民政婚姻登记处去办理协议,也可以双方一同到人民法院办理协议,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时达成一致协议。不同的是在民政部门发的是离婚证,而法院发的是调解书,法院的调解书就等于“离婚证”不必...


·起诉离婚书范本该如何写
      起诉离婚书范本该如何写 离婚起诉书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案由:离婚 ...


·很多夫妻在婚姻的存续期间
      很多夫妻在婚姻的存续期间,对居住的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而是通过借贷等方式获得的,对于此种情形,在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呢,也即离婚房屋分割贷款的规定是怎样的?除了需要确定房产的分割,还需要确定孩子的抚养权等问题。 离婚房屋分割贷款的规定: 第一种情况:夫妻一方是产权人,且是婚后购...


·起诉生父索要抚养费不给钱可以吗,起诉书怎么写?
      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因为家庭存在一些矛盾和纠纷,有的父母不愿意抚养小孩,即使是自己的孩子。比如一些离异家庭,生父母会推卸抚养的责任。如果生父不给抚养费,我们可以通过起诉来处理。那么,起诉生父索要抚养费不给钱可以吗,起诉书怎么写?请看下文。 一、起诉生父索要抚养费不给钱可以吗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