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专利权无效情形有哪些?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专利权无效情形有哪些?
  
  1、专利的主题不是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违法一件发明一项专利申请原则的。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5、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在实践中,以此理由提出专利无效申请的比例也是最高的,而其中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提出专利无效的申请又是最高,这次,专利法的修改涉及了专利新颖性的规定,提高了专利新颖性的要求。
  
  6、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7、专利主题属于《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8、说明书没有足够充分地公开技术内容。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9、权利要求书超出说明书的内容。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以上两条是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范围进行的要求。因为授权专利的前提是公开专利内容,这样才能促进社会技术进步。所以,法律只对已经公开的技术进行保护,对于没有公开的技术不予以保护。
  
  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人,需要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书,详细陈述各条权利无效的理由;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理由,进行有理有据的反驳,并且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相应的修改。
  
  


·商标维权投诉的部门是哪个?
      越是知名的企业,商标的重要性越大,一个好的商标可以帮助企业扩展市场。在涉及到企业的经济纠纷中,因为商标侵权引发的纠纷案件不在少数。企业的商标被他人冒用,造成损失的,可以采取投诉的方式维权。那么,商标维权投诉的部门是哪个?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商标维权投诉的部门是哪...


·申请商标续展自己可以吗?
      申请商标续展自己可以吗? 一、申请商标续展自己可以吗? 可以,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宣告无效会怎样?
       一、根据法律规定商标宣告无效会怎样?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不管以前的事,只对其生效以后的事发生效力。 具体来讲,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于在宣告无...


·商标恶意抢注调查报告的作用是什么?
      商标恶意抢注调查报告的作用是什么?我国《商标法》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


·书籍著作权如何保护
      书籍著作权如何保护 一、书籍著作权如何保护 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特别是各种草根版权资源选择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 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大众版权保护平台等进行存证,进行数字作品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


·专利权侵权的管辖法院是哪里?
       一、专利权侵权的管辖法院是哪里? 1、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依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商标许可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是什么?
      商标许可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是什么?对于商标很多人非常熟悉,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品牌的商标,主要作用就是一个品牌的象征,对于商品来说非常重要,但是有时候会有很多商家侵权使用其他的商标,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商标许可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


·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有哪些?
      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有哪些?1、仔细实施专利权维护的法令法规、我国已公布了许多维护专利权的法令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如《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若干规则》等,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专利权维护的各种法令法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与专利证书有什么区别?
      当今社会,我们更应该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与专利证书都属于知识产权范围。那么软件著作权登记和专利有什么区别呢?今天,我们就为您讲解一下软件著作登记权和专利的概念,以及二者之间的制度、价值、和保护力度之间的区别。软件著...


·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是什么
      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是什么 一、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是什么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具体而言,目前的商标使用许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


·怎么确定专利权的归属?
      怎么确定专利权的归属? 一、什么是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类型专利权人包括三种类型: 1、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