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上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上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款中明确规定下上班百时间发生了交通事属于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度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问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回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答;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具体工伤赔偿事项: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综上所述,工伤赔偿事项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交通事故赔偿营养费标准2023年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营养费标准是什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2、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人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


·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如今,机动车的数量越来越多,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数量也在每年以一定数目增长着。在处理这种交通事故时,签定协议书是很重要的一部分。那么,在签定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时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为您说明。 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交强险能全赔残疾赔偿金吗?
      交强险能全赔残疾赔偿金吗? 一、交强险能全赔残疾赔偿金吗? 在限额内赔偿,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


·江苏交通事故最新伤残赔偿标准有哪些
      江苏交通事故最新伤残赔偿标准有哪些 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作为当事人此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留在事故
      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作为当事人此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留在事故现场,积极的配合对事故进行处理,抢救伤员和财产争取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但现实中有的人却害怕承担事故责任,因此有了逃逸行为。那一般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叫交通事故逃逸? 交通肇事...


·一、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反诉规定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反诉规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反诉规定是必须是因为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具有千年的赔偿或者其他方面的纠纷,然后由原来的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提出,具体的书写内容如下。民事诉讼反诉书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近几年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特别是酒后驾车的
      近几年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特别是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更是屡禁不止,而醉酒驾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更加严重,不仅会造成车辆财产经济损失,甚至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醉驾驾驶者往往被称为马路上的头号杀手,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醉驾行为的处罚更为严厉,那么,有没有办法可以醉...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依据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城市道路变得拥挤,于此同时,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在增加。交通事故发生以后首要的是救助伤着,其次就是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那么根据什么依据来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判定呢?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依据。 一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依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醉驾酒驾交强险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醉驾酒驾交强险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依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对驾驶人醉酒后驾车致受害人财产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损失不能免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怎么确定买卖合同交付地点
      怎么确定买卖合同交付地点 一、怎么确定买卖合同交付地点 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及第61条之规定确定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该是: 1、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2、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


·交通事故中,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