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对劳动权益如何进行保护?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劳动合同对劳动权益如何进行保护?劳动合同对劳动权益进行保护是如果发生一些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具体如下所述。1、《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必然要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想要市农民工能够运用到《劳动合同法》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得实行农民工劳动合同专门化规定。农民工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其劳动合同的内容应有别于城镇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期限方面,根据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灵活掌握,但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一年。2、《劳动合同法》的实行不是个人或者个别机关的事,想要利用《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权益,当然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统筹和协调,明确其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作职权和责任;加强团体交涉权,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劳动合同法》是在国家公权力干预下劳资双方博弈的结果,正是有了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它才能成为一部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强烈的强弱对比,使得农民工根本不具备平等谈判的资格,因而要实现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样也离不开国家公权力的介入。3、加强农民工的团体交涉权,即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权利。团体交涉权可以凭借劳动者集体的力量来改善整体劳动境况,实现通过团体一致的行动实现自我救济。团体交涉权是否能有效实现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自由的存在;二是国家立法为团体交涉留有必要的空间;三是工会组织在法律地位上的真正独立。4、利用《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权益,不仅其本身法条要具有先进性,也要注重加大宣传、争取政府支持。加大宣传,使《劳动合同法》深入人心。《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大部分农民工对《劳动合同法》还是一知半解,在遇到权益侵害时,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不会用法律维权。究其原因,一是相当一部分农民工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为有正式工作人员立的法,不是农民工的“专利”;二是有些农民工认为虽然国家制定了法律,对该法的执行和效力持怀疑态度;三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因自身法律意识缺失,造成维权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部分农民工已习惯了对侵权的默默忍受,加上就业压力大,即使有运用法律维权的想法也缺少抗争的勇气;四是《劳动合同法》本身也存在个别条款规定不明确,理解不统一的缺陷,加剧了农民工对法律效力的怀疑。扩大地方政府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自主权。二、其他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1)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依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无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论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还是对劳动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主要还是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比如说如果确实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却没有遵守劳动合同当中内容,完全是可以提出诉讼。
  
  
  


·企业与员工有劳动关系怎么解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与企业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具有劳动关系。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劳动法,根据该法律的规定,企业与员工如果要解除劳动关系,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果企业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企业与员工有劳动关系怎么解除才不需要承担赔...


·劳动者熬夜衰老算工伤吗?
      劳动者熬夜衰老算工伤吗 不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劳动合同未变更违约赔偿费多少?
      我们在进入一家企业工作的时候,会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会包含我们的一些权益,也会标明违约情况。但是有些人也会对违约金存在疑虑,比如,劳动合同未变更违约赔偿费多少?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这个问题,希望帮助您。 一、劳动合同未变更违约赔偿费多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一、劳动合同到期了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劳动合同到期了可以随时辞职吗?合同到期了,辞职直接走是可以的,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是违法的。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需要上税吗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的保护下,企业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但是个人在拿到这么一笔经济赔偿金后又会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需要上税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面内容中位您做详细解答。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要交税吗? 《财政部国...


·工程质量保修金规定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保修金规定是怎样的? 为了使工程的质量得到保障,各方责任主体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于发包方来说,需要按照规定,加大施工建筑单位的责任,而约定质保金就是其中约束施工单位行为的责任,若在质保金发生工程事故,按照工程质量保修金规定,被扣留的质保金是不会被返还的。 建设工程...


·关于劳动关系确定的依据有哪些?
      关于劳动关系确定的依据有哪些? 1、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工伤认定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一定要知道应该向哪个部门提出,根据法律中的规定,此时可以受理并做出工伤认定结果的部门只能是各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而在申请认定的时候也会涉及到具体的程序,那工伤认定申请程序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 一)、申报 1、单位申报员工发生伤(亡)...


·因工作骨折两个月能做工伤鉴定吗?
      因工作骨折两个月能做工伤鉴定吗? 职工工伤经过治疗稳定,基本痊愈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伤残鉴定,没有规定2个月之内不能做工伤伤残鉴定,需要不需要鉴定,根据治疗情况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规定有什么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规定有什么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与双方的法律责任? 1、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3%的规定从什么时候执行?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3%的规定从什么时候执行? 工程质量保证金又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