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委托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如何委托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
  
  一、如何委托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
  
  执行遗嘱委托的业务执行程序
  
  1、遗嘱的鉴定。首先鉴定遗嘱的真伪;其次,要验证遗嘱人是否死亡,一般应无问题,然而有时死者的死亡不在本地,以致牵涉法律问题,所以应用真接证明法和推定证明法予以证实。只有遗嘱人死亡确定,遗嘱才开始有法律效力。
  
  2、收集遗产。律师事务所的第二步职责,应是在短期内收集死者的遗产。首先调查了解死者是否保有人寿保险。其次调查了解死者的债权情况。
  
  编制遗产清册和暂管遗产。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收毕遗产后,应随即详列财产细目并按市场价格估计其数值,编制出遗产清册,交付受益人(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及有关公正的第三者。
  
  代结清税款和债务。执行遗嘱委托业务,委托公司的第四职责也是业务处理的第四步,是代收益人交付应负担的捐税和交付应清理的遗嘱人生前所发生的各种债务。其顺序当然是先交国家的赋税,然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3、交付遗赠。
  
  4、分割遗产。律师事务所作为遗嘱执行人,必须在完成上述各种手续后,才能对遗产进行分割。
  
  执行遗嘱委托的有关原则
  
  1、律师事务所办理执行遗嘱委托,作为遗嘱执行人,要充分注意掌握以下的几条原则,以便更好地开展此项业务。
  
  2、要严格区分执行遗嘱委托与管理遗产委托两种业务的界限。
  
  3、遵守遗嘱的意志,执行遗嘱委托契约的规定。
  
  4、律师事务所作为遗嘱执行人,不得受让与遗嘱执行任务有关的遗产。
  
  5、律师事务所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时不能借故推托。
  
  6、律师事务所执行遗嘱时以遗嘱中指定的任务量为依据。
  
  遗嘱执行过程中继承人不能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
  
  二、执行遗嘱委托的成立与终结
  
  1、执行遗嘱委托的成立。执行遗嘱委托可因如下情形而成立:
  
  (1)遗嘱人以遗嘱指定律师事务所为遗嘱执行人;
  
  (2)遗嘱人委托他人指定律师事务所为遗嘱执行人;
  
  (3)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亲属会议选定律师事务所为遗嘱执行人;
  
  (4)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律师事务所为遗嘱执行人。
  
  委托关系因遗嘱人指定而成立的。其遗嘱视同委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委托关系由法院命令成立的,其命令视同委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委托关系由亲属会议选定律师事务所而成立的,须由亲属会议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执行人)商订契约,以便共同遵守。这种契约叫执行遗嘱委托契约。如已有遗嘱或命令的指定或选定,为便于委托事务的顺利进行,也可另行附立一个委托契约作为其补充,但该契约不得与遗嘱或命令发生抵触。
  
  2、执行遗嘱的终止。
  
  执行遗嘱委托在执行遗嘱中规定的各项事务已经完成,则委托关系即告终止,律师事务所的责任自行解除。不过,法律一般都规定了终止委托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如果执行遗嘱委托契约、或命令中另有订定,虽然规定的事务已经完成,则仍需依契约或命令的规定行事,或进行或终止。如果在执行遗嘱中发生特别情形,可由律师事务所提出,也可由受益人(继承人、受遗人)、原委托人(亲属会议)提出,经多方同意或法院特许,随时解散委托,委托就宣告终止。
  
  在继承遗嘱过程中,遗嘱的真实性和遗产的合法性是比较重要的,需要委托人及时进行鉴定并作出决定。遗嘱的继承一般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的顺序继承,若有特殊情况的,立遗嘱人应该在遗嘱中有明确说明。
  
  


·受害方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吗?
      受害方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吗?受害方是可以向行政面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注意事项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 行政强制执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二、行政强制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看察期有规定吗?
      暂予监外执行看察期有规定吗?暂予监外执行的看察期没有规定,但是暂予监外执行没有规定具体时间期限。如出现法定收监情形的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按程序提出,刑期届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自2014...


·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强制执行方式具体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


·抽逃出资申请追加股东为执行人可以吗?
      抽逃出资申请追加股东为执行人可以吗?可以,抽逃出资是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几日内执行
      一、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几日内执行?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办案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执行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


·没收财产执行时限有限制吗?
      没收财产执行时限有限制吗? 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犯罪分子财产的,人民法院应该在执行案件立案6个月内执行结束。 按照实际情况,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38条,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


·强制执行申请书没有写迟延利息
      每个人都会有经济困难的时候,那么当他们向亲戚朋友寻求帮助向其借钱的时候,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将借款额度全部归还的时候,其债主是可以要求向法律下达强制执行申请书的,但是如果该申请没有写延迟的利息,这个利息应该怎么算呢?强制执行申请书没有写迟延利息?(一)申请书怎么写首先当我们需要向...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前需要通知当事人吗?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前需要通知当事人吗? 一、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前需要通知当事人吗? 需要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


·批捕后执行时间一般是什么时候?
      一、批捕后执行时间一般是什么时候?批捕后执行时间一般是获得批捕文书后的两日之内,检察院批捕时间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1、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