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怎么办?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怎么办?在下列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赔偿: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赔偿办法如下: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同期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用人单位不给离职证明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出具相关证明时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承担的两种责任:一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没有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没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情况下,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是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所以,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要及时检查公司的行为是不是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一旦发现有违背的行为,要及时与公司协商,要求履行约定。如果对自己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那么要及时的要求公司对自己惊醒赔偿。而不是假装没有发生。
  
  
  


·试用期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有哪些
      试用期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细则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细则有哪些? 劳资关系是众多社会关系中众多的一种,但和其他关系一样充满了未知。这也导致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总会产生一些争议。这时候就需要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细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细则详细说明了在劳资关系中调解争议的准则和其他内容。学习并熟练掌握有利于良好劳资关系...


·解聘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解聘劳动者也就是解除了劳动合同,具体点就是解除聘任的职务,不再聘用。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解聘是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的。那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解聘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解聘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聘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吗
      聘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


·劳务报酬个税的计算方式
      劳务报酬个税的计算方式 通常人们所说的劳务报酬个税是指劳务报酬所得税,亦可以称之为个人所得税。因为劳务报酬所得税和个人利益息息相关,所以您应该都很想了解劳务报酬个税的计算方式。那么,接下来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一、劳务报酬个税税率 (一)计税依据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


·一、劳动合同法购买社保何时开始?
      一、劳动合同法购买社保何时开始? 1、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


·非全日制工(临时工)要签订合同吗?
      非全日制工(临时工)要签订合同吗? 临时工在现在一般是按照非全日制用工对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9条中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另外,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所以非全日制工也就是临时工并不一定要签订合同。 ...


·工资福利纠纷是什么?由谁管辖?
      当今社会,各行各业的竞争日益激烈。许多企业、公司为了更好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便相适应地建立了面向广大员工的独特的工资福利待遇制度。然而,劳动者有时却会与用人单位发生福利争议。那么工资福利纠纷是什么?由谁管辖呢?为您做简要介绍。 一、劳动福利待遇纠纷是什么意思 福利待遇纠纷,...


·中午在单位吃饭牙坏了算不算工伤?
      中午在单位吃饭牙坏了算不算工伤? 一、中午在单位吃饭牙坏了算不算工伤? 中午在单位吃饭牙坏了不算工伤,上班时间,分为正常上班时间和加班时间。员工是在正常上班时间发病亦或是在加班时间发病,所能享受的待遇并不尽相同。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外...


·在我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样讨薪
      就业困难不应该成为劳动关系极度不公平的原因,可是现实就是生活当中还是有绝大多数的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除此以外,甚至还有一部分的用人单位存在员工在离职的时候,用人单位各种各样的原因拒绝给员工支付工资。所以如果说遇到这种情况的话,首先员工个人就应该知道在我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样讨...


·工伤认定9级标准的情形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在因工作关系受伤后,若想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只需要进行工伤人的,工伤人的的标准一般有十个等级,不同的等级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费用是不一样的,鉴定的标准也是存在差异的。你是否知道,工伤认定9级标准2017的情形有哪些? 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癫痫轻度; 2)...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