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吗
  
  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2、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另一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该情形又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不须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能行使这种权力: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受其约束: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形是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用人单位在行使上述权力时,还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该情形也分两种:
  
  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才有权力行使: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约定解除。
  
  用人单位不管是跟劳动者签订的是固定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关系,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赔偿金,不支付那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金的。
  
  


·做好家属安抚工作故意伤害如何赔偿?
      做好家属安抚工作故意伤害如何赔偿? 一、做好家属安抚工作故意伤害如何赔偿?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工作人员在工作单位受到了伤害,应该向其所在单位索求赔偿,但是
      工作人员在工作单位受到了伤害,应该向其所在单位索求赔偿,但是,最近工作单位拒不赔偿的事情时有发生,所以工伤事故赔偿法律法规显得极其重要。那么,工伤事故赔偿法律法规有哪些呢?我们为您解答。 一、工伤认定标准: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劳动合同鉴证机关没盖章有效吗?
      劳动合同鉴证机关没盖章有效吗2007年10月之前,劳动合同需要鉴证,会有劳动局盖章;之后劳动合同鉴证办法废止,劳动部门不再盖章。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现在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没有...


·一、劳动关系认定仲裁流程是什么?
      一、劳动关系认定仲裁流程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也称公断,仲裁作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之一,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仲裁一般要经历这样几个阶段:(1)案件受理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苏州工伤鉴定流程时间是怎么样的?
      员工在工作期间,难免会受到一些伤害,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的特殊性质,或者时一些意外的因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并且用人单位发现之后应该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且应该携带相应的材料到相关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那么苏州工伤鉴定流程时间是怎么样的? 一、工伤认定流程 1、...


·不小心弄丢了工伤认定书怎么办?
      每个人都不希望自己受到伤害,但是当出现工伤的时候,员工想要获得赔偿的,就需要对工伤进行认定。工伤认定一般是由用人单位向工伤鉴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一般职工因工受伤后,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出具的法律文书,以此证明该职工是因工受伤。如果不小心弄丢了自己的工伤认定书怎么办?接下来由...


·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话要怎么办
      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话要怎么办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其实多数都是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的处理之后,才能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也就是仲裁前置。那实践中,要是当事人一方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话,此时要怎么办才好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话...


·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规定
      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经济补偿金中是否含加班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经济补偿金中是否含加班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比,可以看出,此法条特意把(五)加班加点工资和(...


·挂靠工程款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挂靠工程款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一、挂靠工程款纠纷处理方式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使挂靠者未能及时收取相应获得的工程款的情况。对此,挂靠者能否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应该分情况而论。 (一)被挂靠者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 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什么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1、劳动合同应当约定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