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要包括哪些条款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非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要包括哪些条款?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一般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1、鉴于条款。
  
  
  一般用来描述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股权转让的背景、意思表示和合同标的。
  
  
  2、目标公司介绍。
  
  
  目标公司介绍包括当前股东名称、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地等。
  
  
  3、出让方情况。
  
  
  出让方持股数量、所占比例,转让决议和授权决定,转让的股份和权益内容。
  
  
  4、受让方情况。
  
  
  受让方的主体适格,受让股份的决议和授权决定真实、合法,无行业限制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5、双方的权利义务。
  
  
  转让协议必须明确目标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股权结构、股份出让方持股、转让意愿、其他股东意愿、是否放弃有限购买权、转让价款支付、工商登记变更以及相互交接协作等内容。
  
  
  6、股东会决议情况。
  
  
  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方股东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事实,其他股东对于出让方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权转让并不都需要股东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实践中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通常都会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就股权转让事宜及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通知和确认,进而进行相关的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受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因此可能会存在双方自行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况。当然,为了后续修改股东名册或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各方还是会通过召开股东会等各种形式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
  
  
  7、特别约定的附加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可以附条件,但所附条件必须具体并且有成就的可能性。
  
  
  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
  
  
  4、明晰股权结构。
  
  
  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5、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2)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3)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6、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1)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2)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3)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7、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1)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2)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方应当要求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书面股权转让协议是整个股权转让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步骤,以上都是股权转让协议,应该包含的一些最基本的条款了,在附加条款这一方面就是根据双方股权转让的一些实际情况,肯定不同的股权转让协议当中的内容约定差别都非常的大,对书面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还是要引起重视的。
  
  
  
  


·债权债务转移证明怎么写
      债权债务转移证明怎么写债权债务关系中,在还款时,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偿还,我们就可以通过债权债务转移让其他人代替我们偿还债务,这时候就出现了债权债务转移证明。今天,我们就给您讲解一下债权债务转移证明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债权债务转移 债权转让债务转移都属于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当事...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条款是怎么规定的?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非法...


·借据和欠据的基本概念是怎样的?
      借据和欠据的基本概念是怎样的? ?一、借据和欠据的基本概念 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


·最低抚养费给付标准《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
      最低抚养费给付标准《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


·公民与企业间的借款是否有效
      公民与企业间的借款是否有效 借款的主体有很多方面,有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借款,有公民与金融机构间的贷款,有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贷款等。这些借款行为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如果是公民与企业间的借款是否有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公民与企业间的借款是否有效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


·正规欠条的写法是怎样的,有什么格式
      欠条是在欠款、欠物时,有一方出具给对方的一种凭证性文书,这也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字据,通常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在写欠条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那么正规欠条的写法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正规欠条的写法是怎样的 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


·货款诈骗罪怎么定犯罪数额
      一般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进行贷款的过程中,才虚假手段编造贷款项目从而打算非法占有贷款的行为,在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标准之后,往往会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这属于特殊的诈骗犯罪。那通常对货款诈骗罪怎么定数额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货款诈骗罪怎么定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


·借条没手印是不是不能起诉?
      借条没手印是不是不能起诉?借条没手印是能够起诉的,因为起诉是属于当事人所拥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个人借条没按手印有效,借条是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是一种凭证性文书。只要是借条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应该都予以认可,不一定非要按有手印才有效。借期已到,应马上向法院...


·法人变更债权债务协议范本
      法人变更债权债务协议范本 一、 法人变更债权债务该怎么写 公司要变更法人(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债权债务承担情况说明只要写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就可以的。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


·个人欠钱不还怎么办如何催收?
      对于欠钱不还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则为营业执照),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


·高利息借款触犯刑法吗
      高利息借款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此行为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高利贷逼债各类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这几项罪名,触犯刑法。《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