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生产、销售假药罪金额是否有规定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金额是否有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是不设立案金额的,无论生产、销售多少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的注意问题
  
  (一)本罪为危险犯
  
  所谓危险犯,通俗讲就是只要具备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危险就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危害人体健康”,故只要具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二)假药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生产、销售行为
  
  法律没有对本罪的生产、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解释,一般认为,所谓生产是从原料投入到产品出产的全过程,包括原料的采集、收集、配制以及加工、制造等行为。所谓销售是一般指对人有偿提供商品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具有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4)提供广告等宣传等情形之一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由此可见,无论是对生产销售假药的立案,还是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追究,关键是要看生产销售的这些假药给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程度,即使生产假药的这种行为还没有来得及进入市场当中销售,但是经国家查明药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也会立案追查,也已经涉嫌构成了生产假药罪。
  
  


·聚众斗殴罪轻伤怎么处罚
      一、聚众斗殴罪轻伤怎么处罚所谓聚众斗殴罪,指的是犯罪行为人因为争霸或者报复等心理动机,肆意破坏社会秩序,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规定,刑法只处罚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与者不施加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


·侵犯商业秘密罪 量刑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 量刑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 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


·刑法236条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中规定了许多有关刑事案件罪名的宣判和量刑。其中强奸罪是一项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也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强奸罪,即刑法236条司法解释是什么?对于强奸罪,怎样清楚地认罪和判刑?这个问题,我们为你解答。 一、刑法236条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


·销售假药被判刑属于情节严重吗?
      销售假药被判刑属于情节严重吗?销售假药被判刑属于情节严重,因为我国对于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当中就明确规定必须要有情节严重。行为人犯本罪,应依其具体情形承担如下处罚:1、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


·有期徒刑罚金的执行方式分别是什么
      有期徒刑属于刑事处罚中主刑的一种,而罚金则属于附加刑,同时也会财产刑。实践中,针对这两种不同的刑事处罚,其实都是有一定的执行方式,而司法人员就需要按照规定好的方式来进行执行。那到底有期徒刑罚金的执行方式分别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有期徒刑执行方式是什么 被判处...


·招摇撞骗罪批捕后多久到法院?
      一、招摇撞骗罪批捕后多久到法院? 批准逮捕后一般情况会在3个月内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侦查2个月审查起诉1个月),案情复杂延长的话就说不准了,但最多不应该超过12个月。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一般为2个月,但是案情复杂,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7个月...


·成立和构成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成立和构成犯罪的区别是什么?成立和构成犯罪的区别包括概念不同、犯罪量刑不同以及造成的危害存在差异等,具体区别如下:犯罪成立与构成犯罪区别是两者的法律概念和说法是不一样的,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区别,因为只要是犯罪既遂的话就说明具备了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犯罪成立的要件主...


·故意伤害致轻伤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吗
      故意伤害致轻伤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吗?1、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或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2、依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但同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


·有期徒刑法定量刑幅度是怎样的
      由于有期徒刑有刑期的限制,因此一直以来有期徒刑的最低刑期以及最高刑期都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并且在有期徒刑量刑幅度上面,也有比较特殊的规定。那到底法律中对有期徒刑法定量刑幅度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有期徒刑是什么?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不确定证据的盗窃罪要立案侦查么?
      一、不确定证据的盗窃罪要立案侦查么? 不确定证据的盗窃罪要立案侦查,盗窃案立案侦查标准是500-2000元,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在此区间内制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000元,经济发达省份3000元;或者两年内盗窃三次,不论数额多少;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论次数、...


·组织越狱罪怎样认定
      对于服刑的罪犯来讲,要是在监狱里面有组织、有预谋的计划逃狱的话,则就有可能构成《刑法》中规定的组织越狱罪。而在定此罪之前,需要先对罪犯的实际行为做出认定。那么您知道此时该如何来认定是否构成组织越狱罪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组织越狱罪怎样认定 (一)本罪的社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