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婚后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一、婚后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
  
  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
  
  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2、证件准备是关键
  
  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 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
  
  3、主贷、次贷有讲究
  
  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还款时,在确定主贷款人、次贷款人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为“贷款人”(常说的主贷款人)而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写了双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为 “共同贷款人”。在确定主贷款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较稳定者,同时注意年龄的限制,否则会影响到贷款期限。
  
  此外,专家提醒还需注意信贷政策的变化。对于非本地居民来说,如果无法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则会被区别对待,如房贷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这无疑会增加购房成本。因此在确定主贷款人时,要考虑到这个因素。
  
  4、所占份额提前定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但目前有少数夫妻,财产实行aa制,在共同买房时需要考虑财产份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可以选择共有形式,如果是选择共同共有,则双方享有的权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则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5、准夫妻买房重登记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
  
  这里所说的准夫妻,是指即将结婚、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共同买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买房,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还有一种情况也需提前考虑,即只有一方出资的情况下,是否在房产证上也登记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记上,不出资一方所占份额是多少,也需要确定下来,并在房产证上载明。
  
  夫妻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的所有收入都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如果在婚后双方选择办理离婚手续时,也是需要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双方对财产分割情况协商一致后,是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办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则需要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办理离婚。
  
  


·夫妻离婚的,怎样可以不给抚养费?
      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到诸多问题,除了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也是比较难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离婚后,子女与一方一起生活的,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尽到抚养义务。那么,怎样可以不给抚养费?我们为您解答。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给抚养费 (一)好商好量...


·一、双方没结婚证女方应该退彩礼吗?
      一、双方没结婚证女方应该退彩礼吗? 应该退还。按照《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男方请求女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如果属于下面三种情形 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


·夫妻双方如何办理离婚?
      夫妻双方如何办理离婚? 首先,离婚登记的条件是: (1)、夫妻双方都必须愿意离婚。 (2)、夫妻双方都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提出离婚的人必须持有离婚协议,协议必须具有双方自愿离婚的意义,另一方面是抚养子女,以及处理财产和债务。因此,咨询必须有相同的意见。 (4...


·夫妻离婚时没有处理的财产怎么办?
      夫妻离婚时没有处理的财产怎么办?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但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如果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财产是因为受到当时某些客观存在的...


·关于离婚财产法律法规的内容有哪些?
       离婚后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就是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双方自愿通过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则按协议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在分割财产过程中发生分歧或有歧议时,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分割。以下内容就是我们为您提供的关于离婚财产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中华人民...


·离婚的精神损失费赔偿依据是什么?
      离婚的精神损失费赔偿依据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不必要再为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而忧虑。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比如有重婚、家庭暴力行为的,是需要赔...


·自己被小三能告对方重婚吗
      一,自己被小三能告对方重婚吗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以由有关单位、个人或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法87条规定,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经五年不再追诉,刑法258条: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2年,所以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另...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女方不要抚养权怎么办?
      抚养权在我国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一项抚养的权利。我的现实生活中,这项权利通常会随着你婚。事件的发展而发生一定的变化。有时候离婚的话,女方不要抚养权,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女方不要抚养权怎么办?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女方不...


·离婚爷爷奶争小孩抚养权对吗?
      离婚爷爷奶争小孩抚养权对吗?离婚爷爷奶争小孩抚养权对的,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除了要有书面的意愿外,最好还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


·我们经常会听说甚至可能会遇到一些关于离婚的事情
      我们经常会听说甚至可能会遇到一些关于离婚的事情,在所有的离婚原因中最常出现的就是因夫妻两个人中任意一个和别人在一起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犯错误的那一方可能就会因为生气而让犯错的那个人净身出户,并且也不能再做孩子的法定抚养人。犯错误的那个人也许会选择接受这个惩罚。净身出户,是...


·男女办理结婚登记在哪儿
      男女若想成为合法夫妻,除了要满足《民法典》中规定的结婚条件外,同时还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行。但对于不少年轻男女来讲,可能都不是很清楚结婚登记在哪儿进行。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男女办理结婚登记在哪儿 1、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是: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