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哪些成立的条件?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哪些成立的条件?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第77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包括精神赔偿问题,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一个由不承认到承认的发展过程。随着人们对精神损害认识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中国法学界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包括精神赔偿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张,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主要是,1979年颁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民事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都没有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为物质损害是有道理的。1982年民法通则通过后,中国请求民事侵权赔偿的范围已扩大到侵害人身权。侵害人身权包括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在程序上应当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因此,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同样适用。应该承认,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也代表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一般发展趋势。但中国在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作出修改。因此,在现阶段,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2款进一步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对这一条件的理解要注意两点:(1)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事附带民事判决。(2)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据此,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既包括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时破坏的门窗、车辆、物品,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这种损失又称积极损失;此外还包括被害人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例如,因伤残减少的劳动收入、今后继续医疗的费用、被毁坏的丰收在望的庄稼等,这种损失又称消极损失。但是,被害人应当获得赔偿的损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比如超产奖、发明奖、加班费等。至于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则不应由被告人承担。此外,因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而引起的刑事犯罪,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也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常见的如诈骗罪,又如抢劫过程中的被抢财物。这是因为无论是诈骗罪中被骗的财物价值,还是抢劫罪中被抢的财物价值,均已经过价值鉴定,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都是明确、可知的,无需经过审理程序即可判定。而因人身权利遭受到的损失,例如故意伤害造成的人身损害、抢劫罪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物损失(这里指由于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失,例如衣服扯破等等),则需要经过审理才能判定赔偿数额。前述无需经过审理的物质损失,合议庭在判决时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该份判决生效后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无需被害人走其他诉讼途径,可以说是节省了诉讼资源。综合上面所说的,不管是对于任何一起案件是必须要有成立的条件才能够进行定罪,而且我国的刑法是有几百种,任何一起案件都不能草率的下决定,这也是为了可以让犯罪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样也使犯罪人员在证据的面前不能反驳。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在哪服刑?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在哪服刑?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要关在看守所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地方,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在监狱执行。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


·一、醉驾拘役七天会影响下一代吗?
      一、醉驾拘役七天会影响下一代吗?醉驾被判拘役会在一定情况下,对下一代的民事行为造成不利影响。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半年),所以,上述情况应当是拘留七天,而不是拘役七天。所以,拘役是中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


·强奸罪在量刑上跟年龄有关系吗
      强奸罪在量刑上跟年龄有关系吗没有关系,跟你强奸的对象有关系,如果对方是未成年人那么就算是自愿的也是强奸罪,如果是成年人违反对方意志是强奸罪。二、强奸罪关于妇女年龄怎么认定1、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


·诈骗罪起刑金额是多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并且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诈骗罪起刑金额和起刑点。针对诈骗罪起刑金额的相关问题,我们为您整理如下。 一、诈骗罪的起刑金额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


·抢劫罪立案侦查标准是怎样的
      抢劫罪立案侦查标准是怎样的 实施了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很多人对于立案侦查标准还不是很清楚,那么抢劫罪立案侦查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分析这个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抢劫罪立案侦查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


·刑诉法61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司法机关可能会采取刑事拘留的方式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一般情况下,拘留犯罪嫌疑人要获得相关的审批手续才可以执行,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我国的刑诉法第61条对先行拘留的条件作了说明,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刑诉法61条的具体内容。...


·偷东西不认罪如何处理?
      城乡结合部由于治安环境较差,盗窃案件时有发生。小偷入室行窃,被抓到后,公安机关会对其进行询问。有时候,当事人出于侥幸心理不认罪,以此拖延时间延缓公安机关办案。在刑事诉讼中,认罪是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处理的手段,那么,偷东西不认罪如何处理?我们根据有关资料给您分析下。 一、偷东西不...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界限是什么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界限是什么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


·受贿罪怎么构成 受贿罪一般判几年
      是不是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有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同时也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的话,就一定构成受贿罪呢?其实不然,这还要看是否满足规定的构成要件内容,那到底受贿罪怎么构成的呢?本站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受贿罪怎么构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被迫犯罪构成要素有哪些?
      被迫犯罪构成要素有哪些?(1)犯罪人出于心理上的恐惧,受到的威胁往往关系到自己或家属的名誉和安全;(2)犯罪人在案件中处于次要的从属地位,所犯罪行较轻;(3)犯罪恶性较浅,犯罪人犯罪后的悔恨和恐惧心理明显。犯罪人在受他人威胁和挟制的情形下实施的犯罪。二、被迫犯罪的认定我国刑法规定...


·醉驾可以不用拘役吗?
      醉驾可以不用拘役吗醉酒也是有可能不判拘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来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的,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同时危害不大的,则不予定罪处罚。而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则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要是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要么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