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47094815 18620487148
律师团队
>>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珠三角律师
  • 珠三角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珠三角地区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珠三角律师网 www.zsj64.com


  随着经济不断的提高,社会的发展,私家车也不断提高,在出行的时候给人们带来了方便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安全隐患,那么当出现死亡事故的时候应该按照什么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呢?那么我们就2017年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下方便,请随着我们来深入了解一下吧!
  ? ? ? ?南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从上文我们可以了解到,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包含不同的方面,这也意味着,如果我们受到伤害以后将会按照这些方面来赔偿,虽说受到伤害以后会有赔偿,但是不同的主张方式可以获得不一样的赔偿,所以,您在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之前要先了解相关的标准。


·关于如何对交通肇事罪处罚
      如何对交通肇事罪处罚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下列行为可能判处三年...


·伤残赔偿是从交强险中出吗?
       伤残赔偿是从交强险中出吗? 如果没有超出交强险的赔偿内容那么就由交强险支付。 交强险赔偿内容 赔偿范围 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


·交通事故定残和工伤定残的区别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定残和工伤定残的区别是什么?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不影响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劳动能力鉴定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2006年新出标准,有兴趣可以去书店买或者网上查看。2、如果有工伤认定书,你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书个人申报期限是一...


·一、交通事故定损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交通事故定损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交通事故定损的时间最长不会超过60天,《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逃逸如何处罚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逃逸如何处罚 有的交通肇事者在事后会有逃逸行为,而此时如果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话,需要知道受害人是因为逃逸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还是因为之前的肇事行为死亡。不同的情况下对肇事者的处罚不同。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逃逸的该如何处罚。 一、交通肇事致...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已经较为普遍,随着而来的是交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已经较为普遍,随着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这也是由于不少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定所导致的,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面临的是交通事故责任的分摊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摊是如何确定的呢? 一、交通事故责任分摊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对于...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便等着开发商交付房屋了。开发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便等着开发商交付房屋了。开发商应该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来交付房屋。此外,交付房屋还应满足一定条件。具体来说,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条件有哪些呢?本文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 一、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条件有哪些 1、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开发商与买受人选择“商品房...


·一、交通事故后工伤赔偿怎么计算?
      一、交通事故后工伤赔偿怎么计算?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


·无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一、无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罪魁祸首是谁,这里他是最主要的负责人,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书...


·在马路上醉酒驾车是什么意思
      在马路上醉酒驾车是什么意思随着汽车与驾照的同步普及,酒后驾车的朋友也越来越多,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不断提高对醉酒驾车的处罚标准甚至已经到了追求法律责任,进行量刑的地步,但是违纪枉法的仍大有人在。那么到底醉酒驾车是什么意思呢?处罚标准是什么呢?接下就随我们看一看:醉酒驾车的含义与...


·刑法中交付样品算不算贩毒
      刑法中交付样品算不算贩毒 一、刑法中交付样品算不算贩毒? 交付样品也算贩毒,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这一条的意思是家里流传下来的方子,含有毒品成分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珠三角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47094815 18620487148
18620487148
点击这里给珠三角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